企业出现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02 19:14:15
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我国为何会屡屡出现破产逃债的现象,原因在哪里?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出现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欢迎阅读。
(一)法律的缺位
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
《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
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
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
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
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接管,而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最容易恶意转移财产。
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
我国破产清偿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
,列入政策性破产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则上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没有设置担保的破产财产,甚至可以将有物权担保的财产用于安置职工。只有在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时,才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这一规定和《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存在着不一致。
4、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现行《破产法》由于受立法时代背景局限,本身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破产规范中的行政干预因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司法的法定化表现,而这又恰恰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相违背,其结果是在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破产程序严重扭曲。如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解整顿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清算组也主要由政府行政人员组成等等。
显而易见,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以及清算过程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中唱主角。在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分配过程中,政府则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与要求,特别是在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这必然为在破产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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