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中,债务人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9-08-21 12:54:15


  【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要求李某归还欠款。在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未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