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三次更名合同债务继续承担

发布时间:2020-10-17 11:39:15


  行政机关三次更名合同债务继续承担

  因行政机关拒绝承担更名前的借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判决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偿还本息共计66万多元。

,1996年12月30日,原郴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因本单位建房而向原告所属机构原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至1998年4月17日,原郴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后来,因城市管理和政府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1998年9月11日,原“郴州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更名为“郴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2004年4月26日又更名为“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到同年12月10日,撤销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建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和2005年10月18日两次向郴州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下发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均由被告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科的黄某签收,并加盖被告财务科的公章。并于1998年4月18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截至今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利息16万多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的名称虽经过多次变更或撤销后重新组建,但行使权力的主体还是没有变。变更后的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该承担在名称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其次,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催款是在2005年10月18日,故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被告应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66477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