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二)
发布时间:2019-08-07 05:43:15
2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对这两个问题, 各国通常的限制是: 当事人选择法律或变更原选择的法律, 不应损害合同形式上的效力, 或对第三者权利造成影响。
3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内容的限制
这方面的限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制性规则的运用?
在这些方面, 各国的做法基本一致。在当事人不存在规避法律意图的情况下, 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选择所谓“中立国”的法律;各国一般都禁止当事人通过法律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另外, 重视法律选择的政策导向, 也成为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内容的限制趋势。主要表现在: (1) 由“直接运用的法律”所支配的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 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2) 为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或者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进行法律选择, 或者规定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特定地域的法律。笔者认为,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够在合同法律的适用领域中取得主导地位, 就在于它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但在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的同时,应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这样既有利于所适用法律的实施,从而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同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应当与合同有合理的连结,否则,极易导致一方为规避法律而在另一方并不熟知相关法律的情况下选择不利于自身的第三国法律,这显然与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是相背离的。
(二)客观标志说
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无法确定准据法时,,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此说即为客观标志说或客观论。客观标志原则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缔结地。理由:合同的有效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须为缔约地法所允许,如果缔约时缔约地法不认为当事人的契约行为是合法的,该契约也就不能成立,而且缔约地法为当事人双方熟知。一些国家的规定反映了这一主张,如《加蓬民法典》规定:缔约双方无明示的意思表示,契约依缔结地法。《意大利民法典》第25 条,日本《法例》第17 条第2 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以合同缔结地作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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