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6 18:43:15
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签定了一份购买冰箱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用一个专门条款约定,对由于该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甲市人民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该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仲裁条款自然也无效,因此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教律师: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商场之间就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应由哪一机关认定?如果甲市仲裁委员会既不在该公司的所在地,也不在该商场的所在地,则双方当事人选择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双方当事人间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因为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双方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最后一个问题,该条款为有效条款,甲市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因为我国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本案主要涉及到仲裁协议及其效力问题,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裁决约束的一种契约。仲裁协议是裁决制 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可能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仲裁 协议都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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