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7 15:51: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些国家公职人员,长期占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有的甚至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加,负担加重,加剧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二、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清理不良贷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农村信用社集中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对恶意骗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对过去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贷款或其他由部门、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5号)要求进行清收,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或补救措施。
  (二)对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公职人员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必要时可运用司法或与行政手段,限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对乡村集体贷款和民营、私营、集体、股份等经营企业拖欠的贷款,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认真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意见》(晋农信发〔2006〕50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转化不良资产。
  (四)对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有还款能力的,责成其限期归还;一时还清有困难的,要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归还;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坚决予以打击。
  (五)对农村信用社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清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重点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金融犯罪活动的通知》(晋公通字〔2004〕63号)要求,对贷款诈骗、逃废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打击重点是:
  (一)以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贷款,更换名称逃废贷款的;
  (二)以虚假注册资本构成公司资本实力取得贷款后拒不偿还的;
  (三)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以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信用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偿还造成信用社垫款的;
  (五)信用社内部人员发放冒名贷款、以贷引存、违规放款,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或出现支付缺口的;
  (六)通过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清收。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债务的经济案件,各有关部门要联手查办,依法打击,通过集中公开审理,达到清收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违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帮助清收不良贷款或其它任何名义向农村信用社提出非正当要求。
  (二)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蓄意赖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三) 强化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清收不良贷款与提高服务功能的关系,既要抓好清收工作,又要切实加大投入,提高服务“三农”、服务社区能力,做到清欠与服务两不误、两促进,满足“三农”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