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21:47: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臃肿,冗员多,支出大,被迫大量举债等等。这些问题加重了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因此,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对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质量,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处理已经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要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按照《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主要途径,分类进行处理:对于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于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关系。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缴纳。三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两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四、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为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要建立健全借(贷)款、集体资产、财务公开管理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等制度。
(一)借(贷)款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两级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也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是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的关键措施。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要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可实行专项管理。出售、转让集体资产时,必须经过拍卖或评估程序。,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财务公开制度。、。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纳入财务公开制度。制度不完善的,要对其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今年,要把债务、债权的清查情况作为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四)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乡镇干部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对现有的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进行完善修改,补充有关债务、债权责任的内容。任期审计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审。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责任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现实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臃肿,冗员多,支出大,被迫大量举债等等。这些问题加重了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成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因此,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对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质量,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处理已经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清查工作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要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按照《河南省清查乡村两级债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主要途径,分类进行处理:对于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于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关系。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缴纳。三是妥善处理清理乡村债务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两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四、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为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要建立健全借(贷)款、集体资产、财务公开管理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等制度。
(一)借(贷)款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两级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也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乡(镇)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款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是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的关键措施。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要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可实行专项管理。出售、转让集体资产时,必须经过拍卖或评估程序。,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财务公开制度。、。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纳入财务公开制度。制度不完善的,要对其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今年,要把债务、债权的清查情况作为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四)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乡镇干部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对现有的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进行完善修改,补充有关债务、债权责任的内容。任期审计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审。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责任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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