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必须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17 15:04:15
“房屋租赁”是企业与个人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否则自身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一、法律依据
目前规范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二、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确定房屋能否出租,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可见,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果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则出租人的《营业执照》上还应当有房屋租赁的经营范围。
(二)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期届满,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四)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费: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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