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权属纠纷及预防
发布时间:2019-08-13 15:02:15
一房两卖权属纠纷及预防
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情况,俗称为“一房两卖”。无论在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的情况都常有发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房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于房屋权属: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房两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第二,在建取得商品房预售批准证书的,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与现房办理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占有使用的买受人不能对抗办理登记的买受人。
当然,如果办理预售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在建取得商品房预售批准证书的,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与现房办理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占有使用的买受人不能对抗办理登记的买受人。
当然,如果办理预售登记或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二、其他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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