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装修出现问题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1 01:50:15


  小区房屋装修

  案例:

  去年3月,张女士与某北京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公司为张女士装修房屋,装修期至去年的7月底,总装修费用为5.54万元。合同签订好之后,装饰公司就开始按照约定为张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直到装修最后期限到达的时候,装饰公司还是没有按约定完成装修。

  于是张女士又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补充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公司必须在去年的11月20日之前完工,装修总价款为5.2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如期完工。但张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于是,张女士委托某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4万元。张女士咨询:,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多余部分的装修款。

  评析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房屋装修和装修出现问题的纠纷,律师认为,张女士不能以房屋装修费用的评估价格与约定价格不一致为由,要求确认补充合同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价格的约定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本案张女士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房屋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装饰公司未能按期完工,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此,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了工程的总价款和工期,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此补充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2.至于房屋装修的鉴定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价款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交易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交易惯例。本案中,王女士与装饰公司明确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为5.2万元,双方应以此约定为准支付装修总价款。且房屋装修的鉴定价格系张女士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装饰公司有权提出异议。

  综上,张女士请求确认补充合同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价格的约定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张女士就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装饰公司在对房屋的装修中导致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要求装饰公司对装修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