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公证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21 09:58:15


  房屋转让合同公证知识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房地产证》编号;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房价款的交付方法 (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产交付日期;房产用途;违约责任、负责事由;合同生效条件 (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 (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 (原为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下同)核发的(房地产证) 尚末领取 (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