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公证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21 09:58:15
房屋转让合同公证知识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房地产证》编号;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房价款的交付方法 (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房产交付日期;房产用途;违约责任、负责事由;合同生效条件 (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 (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 (原为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下同)核发的(房地产证) 尚末领取 (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最新资讯
-
03-26 0
-
08-04 1
-
08-16 1
-
08-06 0
-
08-08 2
-
12-3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