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销售纠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04:17:15


  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销售纠纷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

  1、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买房子面积“缩水”3%将难以解除合同

  买房者都会担心一个问题——房屋面积缩水。也都明白3%的解除合同的界线。现实中,有些买房人不能接受这一误差比例,就要求与房产商解除合同。,房子“缩水”3%将难以解除购房合同。

  3、房产商恶意违约欺诈将付出沉重代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4、到期不给办理房产证买房户可申请赔偿损失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起诉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5、“交钥匙”就算房屋的交付使用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6、商品房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购房合同可解除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7、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被轻易确认无效

,充分体现了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主张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