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交易 “十大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0-02-03 10:11:15


  房产合同交易 “十大霸王条款”

  买房子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当你辛辛苦苦攒了钱去买房时,你可知道,在买房时,有的房产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会陷你于不平等的境地。经过深度分析看看房商们的“霸王”嘴脸“十大霸王条款”如下:

  1.延期交房还找诸多借口

  霸王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设计及施工中重大技术调整;3.中、大、暴雨及六级以上台风、停水停电(以泉州气象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准)造成无法施工的;4.市政配套安装延期及市政重要活动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

  分析点评:该条款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出卖人扩大延期交房的免责范围。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交房延误的,如设计及施工中重大技术调整(出卖人自身原因)、停水停电(第三人原因)等,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政配套安装及市政重要活动,高考期间停工,中、大雨等原因则是出卖人可以事先预见的,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二是该条款免除出卖人及时通知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通知买受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180天的告知期限明显违反“及时”的要求。

  违背法规:。

  2.什么时候才可以不退定金

  条款内容: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分析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卖双方不能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有的是买受人的原因,有的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对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属于买受人的原因,买受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对不能合意的条款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不能归责于哪一方的情况,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认购书不分原因把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免除了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返还定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