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购房合同,房款利息谁来负担
发布时间:2019-08-04 14:17:15
解除购房合同,房款利息谁来负担
[案情]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但因总房款(70万元)太高而犹豫不决。李先生(公司工作人员)看出刘女士的心思后,建议可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最后,房产公司终于答应给刘女士退房。此时距购房之日已一年半,刘女士共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在向房产公司索要损失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意见]
这桩由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争论焦点在于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只须退还刘女士的房款,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因为房产公司人员只是建议刘女士贷款买房,最终决定权还在刘女士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的房款的同时,还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贷款利息。本案中,刘女士退房是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极大不符,其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利息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房款和赔偿2万元利息损失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10万元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本案中,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刘女士支付了首付款以及每月按揭款的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修建房屋,致使房屋在面积、主体结构、质量等多方面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不符。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正义之理念,应赔偿刘女士相应损失。
最新资讯
-
09-19 1
-
08-13 0
-
08-18 2
-
08-22 1
-
08-23 1
-
02-0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