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切忌仓促悔约

发布时间:2019-08-03 07:47:15


  购房切忌仓促悔约

  李先生逛街时无意在某中介公司地铺看上一套房屋,看楼后很喜欢。中介公司表示业主放盘价是83万元实收,李先生表示80万元实收范围内可接受。当晚李先生即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书》,并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委托书约定如果业主同意80万元实收出售的话则该诚意金作为定金直接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业主。经中介公司争取,业主同意以80万元实收价出售。

  于是中介公司约李先生和业主见面,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李先生向业主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交易递件后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李先生带家人再次到该房屋查看,全家人都觉得该房屋不符合自己需要。李先生最终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到中介公司要求取消合同,退回定金,但遭到中介公司和业主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仓促签约因中介公司不断催促和诱导造成的,责任应由中介公司负。半个月后,李先生收到中介公司的《佣金追收函》,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李先生不予理睬。,。

  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也会调整有关购房政策、办事程序等,尤其是二手房屋按揭方面的政策变化较多。中介所建议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购房者,要先咨询清楚有关按揭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等。而且,购房是否贷到自己需要的款项,是由银行根据规定审查核定的。因此选择按揭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时,要做好银行批准贷款可能与自己预期金额有差距和支付差额部分现金的准备。

  1.购房者在选择房屋时,一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以平稳和理智的心态面对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建议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可多看几套房屋进行对比。

  2.购买房屋是人生大事,购房者要从自身经济实力出发,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要了解清楚有关权属情况。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认真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有异议的条款,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协商约定清楚后,再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