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18 00:57:15


  购房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交易的频率也越来越快。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购房纠纷。有些纠纷甚至发展为影响一定区域的事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影响力居民的生活。所以,应及时地分析购房合同出现纠纷的原因,以避免更多纠纷的出现。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交易中产生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先天不足。

这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为: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市场变化。

由于商品房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商品房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商品房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性质混同。

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