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代理合同之表见代理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26 18:58:15
房屋买卖代理合同之表见代理纠纷
上海市二中院一则判例显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事情的经过为:
1: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月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王某某于2001年10月17日立下自书遗嘱规定601-3室房屋由吴 甲继承。
2:2003年12月7日,案外人万某以王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范甲、戴某某、范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以万某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戴某某、范乙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二审,最 。
4:范甲、戴某某、,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乙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 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乙所有。
范甲、戴某某、范乙的理由很简单------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使符合一定条件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范 甲、戴某某、范乙根本不知道案外人万某没有代理权,且万某还是王某某的外孙侄女,当事人无法确认万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在王某某年事已高且不在系争房屋 内居住的情况下,由万某代理出售房屋,足以使人相信存在委托的可能性”,而范甲、戴某某、范乙所支付的房价款也是合理的,没有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足以 认定其是善意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于吴甲的损失,只能向没有代理权的万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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