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交定金
发布时间:2019-08-21 10:09:15
案例:,选中了某小区某套商品住房,未经认真考虑就给开发商支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协议书,仅开具了一张公司收据,收据中只写明房屋的单价和房号,而对户型、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均未约定。但开发商在收据中却专门列了一条:“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在30日之内签合同,同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如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 ”次日,,便向公司说明并要求退还4万元定金,开发商却一拖再拖,拒不退还。
分析: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是不对的。1.,而且上面仅有房屋单价和房号,仅有的一条还是开发商的格式“霸王条款”,对购房者单方约定严重不公;2.购房中没有约定房屋的户型结构、面积、付款方式等购房必须的具体条款,开发商准备把这些具体条款内容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时再与购房者协商,而双方又没有就此事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主合同没有,从合同(收据)无效,;3.即使签了“预定合同”,若“预定协议”中没有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做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就存在急需协商的空间,如果双方不能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此合同就不能成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所以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是不对的。
提醒:1.购房者在交购房定金前应签订详细的购房预定协议,一般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之前,要通过签订“认购书”等方式要求购房者缴纳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预(销)售合同,所以,不可轻视“认购书”之类的“预定协议”的签订;2.在签订“认购书”之类的“预定协议”,即签订正式的预(销)售合同之前的任何协议,购房者一定谨慎从事,有关购房的具体事宜都要一一约定在协议书后,方能缴纳定金。
本期问题由大连市房地产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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