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层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电梯维护费
发布时间:2019-08-06 00:47:15
首层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电梯维护费
一、案情
2006年4月田永购买了通州区某小区一层的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130平米。入住该小区的当日,田永与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北京顺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田永提供各项物业服务,田永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84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费期限为每年的4月18日前。同时,该协议对物业费所包含的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包括管理费用、物业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电梯运营费用等。同年田永交纳了2006年至2007年的物业服务费用。2008年,物业公司多次向田永催要物业费,田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纳。,要求判令田永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387.63元、滞纳金1775.8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田永辩称,我家住在小区一层,小区没有地下室,我根本用不着电梯,也从未用过电梯。电梯应当属于小区的公用设施,其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公摊,我在买房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小区公摊部位的价款,现在我又不使用电梯,就不应当再支付电梯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了。物业费中包含有电梯运营费用,因此我不应当交纳该笔费用。
二、审理结果
,电梯系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在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田永与北京顺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六条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中包含了电梯运营费,该协议未就首层业主是否免交或者减交电梯运营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故本院对田永首层业主不应当交纳电梯运营费的意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田永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七千三百八十七元六角三分;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首层业主能否拒交电梯运营维护费用。笔者认为本案中首层业主仍需交纳电梯运营维护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电梯属于小区公用部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共有部分中的共有设备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有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以外,建筑事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均应属于共有部分。另外,行政规章《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综观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均应属于共有部分,本案中双方诉争的电梯是全体业主的公用设备,属于小区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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