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取得的有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3 22:38:15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如何获得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专有权利,关于著作权的取得,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取得著作权上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两大类。
一、自动取得制度
也叫自动保护制度和无手续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也就是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理论上又称为创作主义,源于"天赋人权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今天,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制度,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版权取得制度亦是自动取得制度,我国的规定也是自动保护主义,版权无手续产生。
由于实行自动取得制度,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便成了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而如何认定"作品的创作完成"就成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作品有没有部分完成?部分完成如何认定?都有待于我们去探讨,然后逐步的加以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的自动取得虽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并不意味着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在采用自动取得著作权制度的各国,无例外的均规定著作权取得的一个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否则将不予以保护。"合格人"一般包括以下人员:一是本国公民,或者是在本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二是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三是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定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凡是未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或是虽然建立了版权制度但却没有参加任何国际公约也未与任何国家签定有版权保护的双边协定的国家的作者,要想自己的作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著作权,就必须选择在合适的国家第一次出版自己的作品,否则在其他国家很难获得著作权。由此可见,外国人的版权的获得实际上并不完全取决于"作品的创作完成",在一定的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发表",因为没有发表是很难来确定作品是何时完成的。
还有少数国家,对于一般作品的版权的取得不要求任何形式,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作品,则提出了形式上的特殊要求,如匈牙利版权法第51条规定,对于摄影作品、插图等,只有在注明了作者姓名以及首次发表后,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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