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变迁

发布时间:2019-08-27 07:47:15


加入wto以后,我国物流行业原有的许多政策法规都需要进行调整、增补,以适应wto规则与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过渡期和wto有关规则,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程,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议定书,这标志着我国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对自身面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近几年蓬勃发展的中国物流产业来说,成长之路才刚刚起步,在资金、管理、人才、技术等多方面我们仍需要大量的投入,物流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调整、增补,以适应wto的有关规则与要求。加入wto以后中国物流产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 wto有关物流产业的条款和内容

  我国政府将在近期内公布所签署的加入wto的法律文本,从先前收集到的有关文件资料看,涉及到物流产业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制造业的分销权

  我国将首次向外国公司提供分销权,取消现有的法规限制,不迟于2002年1月1日,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允许外资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取消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或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除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百货店和超过30家的连锁店不允许外资控股外,没有限制。外商可以分销进口产品和在我国制造的产品。分销权将会在我国目前限制最严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和运输等行业中实施。

  2、 服务业

  我国承诺:所有的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将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不限制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目前的市场,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同时在辅助分销的服务方面也作出了类似的承诺,具体包括租赁、速递、货物储运、货仓、技术检测和分析、包装服务等方面,这方面的限制将在入世以后三至四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国外的服务供应商可以建立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

  3、 电子商务

  我国将允许国外网络公司直接拥有我国网络公司49%-100%的股份,并允许相关的银行、运输和服务等领域的开放,这将极大地刺激全球各类网络公司以收购和兼并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涌入我国。同时长期困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上支付、网下运输以及网络成本将迅速溶入全球网络的标准化。

  具体内容涉及物流有关行业如下:

  我国道路货运行业和相关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境内道路货物运输。一年后,允许外资控股;三年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在水路运输中,国际海上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允许外商设立合营船公司,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合营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船舶代理服务,允许外商控股的合营企业从事货物装卸和集装箱场站服务。外商船舶可以使用我国港口。

  wto正式实施三年后,我国仓储行业可允许外商独资经营;wto正式实施四年后,船舶检验行业将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在此其间,我国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也将有条件地允许外商独资企业承揽工程。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后,由于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扩大,必将使中国的物流产业融入全球性物流产业跨国化、大型化和互联网经济化的潮流之中,并将对中国的贸易和生产布局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物流业的市场准入,中国物流市场的竞争也将更趋激烈。因此,尽快建立、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变得越发紧迫了。

  二、 我国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现状

  我国的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距离现代化物流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加入wto以后,由于制度上的不适应性,物流将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在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1、 行业与区域割据

  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传统的行业与区域限制,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但是目前我国物流业的制度安排基本上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的管理权限被分别划分成若干个部门。比如,铁路、公路、航空、海运、仓储等物流资源,均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铁道、交通、民航、内贸、外贸等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局等各承担了一部分物流管理职能,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物流体系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地分割,物流体系各部门间缺乏直接的横向联系。这样,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条块分割的物流体系使对内和对外物流分离,物流资源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也阻碍着对物流进行整体统筹和规划,严重制约着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因此,我国物流发展呈现出明显部门化、区域化特征,工业、商业、物资、交通等各自为政,都在上项目、抢市场,相互间协调性差,造成了资源浪费。我国物流市场管理与行业管理关系还没有理顺,远落后于市场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

  从各地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近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推进物流发展的有关政策,有的已经写入了当地十五发展规划,这一方面反映了对物流发展的重视,但从另一个方面则说明国家缺乏统一的物流规划。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物流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现代物流业所需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尚未出台,而地方政府在进行物流规划时多从本地区利益考虑对物流发展作出安排,长远来看这势必也将延缓跨地区、跨行业、全国统一的,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物流大市场的建立。   2、 法律法规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涉及物流业的法律法规有3万多件。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对促进物流领域多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现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区域性规章,往往带有部门或地区保护的色彩。物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竞争规则基本上无统一法律法规可循,对社会性的物流服务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订有一定的滞后性,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在加入wto以后,面临经济全球化、物流一体化、商务电子化的现代供应链模式,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全面进行审理、修正、补充或废除,对相互矛盾或冲突的法律文件进行合并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我国物流市场运作还不规范,物流市场不能法制化等。 因此,中国物流业的当务之急是,必须利用中国加入wto以后有限的过渡期,建立以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尽快修订完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 使物流市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 入世后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走向

  尽管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但仍然拥有许多有利条件,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快适应入世后的变化发展。

  1、 利用wto的有关规则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物流市场的开放是按照时间分阶段逐步开放的,政府和企业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开放道路运输市场,但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而是分客运服务、货运服务、商业车辆出租、运输设备维修、运输支持、仓储、货运代理服务等分别向有关国家作出承诺,因此不同的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是不同的。

  2、 经过近几年的物流热潮,物流在国民经济中的的重要地位得到了各方认同,物流的发展正迎来一个宽松、积极的政策环境;

  (1) 政府支持

  发达国家在经济现代化的进程中建立了发达的物流产业,我们看到发达国家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国家制定的政策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我国也正在从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物流的整体统筹,加紧制定整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协调和规划21世纪物流产业的发展,以期合理划分和明确物流行业管理职责,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比如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运输企业间的兼并和重组等,大力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海为例,有关方面提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与物流项目设立以及业务流程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城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商检海关、财税金融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经营作风和工作效率;在宏观制度安排方面,要设立"上海物流产业协调机构",统一管理和规划上海的物流产业;在微观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产权多元的企业制度,以形成充分竞争的物流产业市场结构。

  (2) 打破条块

  我国各种运输方式和物流载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物流的组织和管理出现了综合性发展的趋势,因此,必须打破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部门分割、地方封锁的体制,消除或淡化地区、行业、部门保护主义,统筹协调全社会的物流管理,顺应物流体系的内在联系,加强物流体系各部分之间的横向联系。同时消除对内物流和对外物流的分离。

  (3) 鼓励创新

  政府部门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鼓励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引导物流经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改善物流设施,促进物流企业发展和物流服务推广,并积极倡导包括无车船、设备在内的物流策划企业和物流服务代理企业在内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3、 随着我国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调整,我物流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将逐步实现。

  (1) 加快立法适应市场需要

  自我国入世日程基本确定以后,我国加快了清理原有政策法规的步伐,不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被废止,然而这仅仅是入世后法律体系变化的一小部分。从目前我国物流相关法规的现状看,由于对于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许多法律真空,因此,加快立法已经成为市场的强烈呼声。

  我国应推动综合性、跨行业、跨部门的物流法规和配套规章的制定,改变目前现代物流无法可依的局面。包括物流企业的资质、融资政策、产权转让规定、人事制度安排、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竞争规则等等,为物流企业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以《海商法》为例,《海商法》是我国经过长期酝酿、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但是面对高速发展、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航运市场的要求显得比较单薄,另外还缺少司法解释,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存在较大的执法随意性。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和国际航运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也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海商法》的很多内容已经需要进一步紧跟时代要求、作出相应的修改。

  (2) 以法律保证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我国物流企业按现行企业分类制度可分为多种"性质"的企业,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企业地位、市场分割、经营权范围、财政支持、税收等企业"待遇"就有差别。不平等竞争也因此产生。wto的规则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而企业法律制度国际化后,将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受益于旧体制的企业或利益集团必须适应新的竞争,否则无法生存。企业即将迎来规范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在wto机制和框架下合理司法保护

  wto尽管遵循贸易自由化,但在服务业中没有作特别严格的要求,原则上尊重wto成员国内的法律和政策。因此,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在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合法保护有关产业。

  例如: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仍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我国申办合资、合作,独资的外商企业进行审批,条件合格的发给有关证照,条件不合格的,不准开业。所以说,加入wto后并不是无条件地允许外商自由出入。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同时在京、津、沪、渝等地开放批发业。与商业有关的金融、保险、外贸、咨询、运输、工程承包、电信、旅游等领域也相应放宽了投资限制,如增加航空运输业外资航空公司的数量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虽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但允许?quot;试点地区"(即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对参与合营的外国合营者在经营资格上有一定的限制。



  四、 展望

  中国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势不可挡,加入wto以后,中国将迎来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这个空间的拓展需要中国自身的艰苦努力,必将经历由不适应到适应,由约束到自由的阵痛过程,我国物流产业也不例外,但可以预见,随着各项政策法规的逐步到位,物流产业将拥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附表:入世后需要修改、调整的部分物流相关政策法规

  1、入世后需要修改、调整的部分物流相关政策法规
  《公司法》
  《银行法》
  《保险法》
  《税收基本法》
  《反倾销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道路运输条例》
  《海关法》
  《海商法》
  《合伙企业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近期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反垄断法
  《外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上运输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航运法》
  《港口法》
  《道路运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