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邮政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7 08:29:15


  核心内容:大连市邮政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大连市邮政条例增加规定,城镇老旧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建。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大连市邮政条例

  (2014年8月27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授权,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邮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邮政业资源整合,与相关产业建立合作发展机制。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遵守服务承诺,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和海关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邮政业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业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设施的位置和面积要求,并确定快递园区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合理设置邮政业设施。

  第九条 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划拨,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住宅区、经济开发区(先导区)以及旧城区的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区、宾馆和大专院校,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快递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安装的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信报箱安装的验收。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标准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

  城镇老旧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建。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应当明确快递功能区的位置和规模,统筹规划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机场、车站、港口对快递企业交运的快件提供快速安检、配载、交接等便利。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重点扶持海岛地区、边远地区村邮站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接收和投递。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适当投入村邮站建设。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并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鼓励大专院校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师生提供规范有序、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较大的宾馆、住宅区、商业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智能寄递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