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新两规新在何处:既正名又正业

发布时间:2019-08-15 08:08:15


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拉开序幕
信托新两规新在何处:既正名又正业
□ 本报记者 秦 炜

随着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新两规”)的正式出台,。
本次“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基于正本清源、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的指导思想。正本清源,就是要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回归于“信托”本来的面目,使信托公司成为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专业理财公司,而非一个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做不好的“金融百货公司”;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就是要在大力压缩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特别是负债业务的同时,提倡并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更多、更新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不是投资公司
本次“信托新两规”究竟新在何处,记者专门采访了曾参与“信托新两规”起草工作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德荣律师,他对 “信托新两规”作了全面和细致的解读。其中对“信托新两规”新在何处,他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归纳总结:
(一)“信托投资公司”改称 “信托公司”
重整信托公司名称,将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更名为“信托公司”。为使信托业正本清源,还信托公司主做信托业务的本来面目,限制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大量从事投资业务,“信托新两规”修订,开宗明义将原“两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改为“信托公司”,以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
(二)注册资本门槛分两级
“信托新两规”修订在保留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的同时,又对从事不同业务的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不同规定:对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注册资本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此外,“信托新两规”还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调整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更加符合《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管理的规定。
(三)限制固有业务,发展信托业务
重整信托公司业务,压缩并限制其固有业务,规范并发展其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原固有业务,“信托新两规”一方面采取压缩的办法,即取消原有的一部分固有业务,如规定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明确禁止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资,另一方面对保留的固有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如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在明确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实业投资也只能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和自用固定资产;除同业拆入外,信托公司不得开展其他负债业务,且信托公司同业拆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但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在规范信托业务方面,与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方式中的同业拆放调整为存放同业,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取消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规定;对向他人提供贷款规定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在对信托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信托新两规”还发展了原有的信托业务,这方面具体表现在:(1)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买入返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规定;(2)把原规定中的债券承销业务拓展为证券承销业务,,将不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还将可以承销股票、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托公司业务的范围得到了扩大;(3)将信托公司的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调整为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同样扩大了信托公司业务的范围;(4)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保管箱业务的规定等;(5)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进行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的规定。
(四)信托事务处理以维护受益人利益为宗旨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并细化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所必须遵循的“恪尽职守”原则和必须履行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明确强调信托公司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与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特别借鉴了国外信托立法中关于受托人职责的相关规定,在明确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树立的宗旨、原则和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将上述宗旨、原则和应尽的义务分别贯穿并体现在其处理信托事务时的各个方面。
(五)限制信托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从事固有业务时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信托公司向关联方或变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提高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六)取消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取消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及规定的同时,引入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规定将单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起点金额为100万元,并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关于“合格投资者”,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系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体包括: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提高理财起点金额的同时,除限制自然人人数外,对机构投资人不设限的做法,完全保障了信托公司在从事信托计划时对信托资金金额的需求,真正做到了一个规定能满足合格投资者、限制自然人人数和信托资金需求这“一箭三雕”。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从信托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业务定位、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等诸多方面作出全面调整与规定,。
面对重整,信托公司应树立信心
在本次”信托新两规”的修改过程中,特别是在”信托新两规”初稿广泛征求各信托公司意见过程中,信托公司内部一度出现了悲观甚至强烈反对”信托新两规”修改通过的声音,认为 ”信托新两规”初稿取消”贷款”,取消”投资”,禁止了原有的许多固有业务,而在信托业务方面只规定一些诸如”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高端业务,对目前信托公司大量经营的资金信托业务,又在自然人人数、起点金额、财产证明及受益权转让等方面作出各种限制等规定,都会使许多信托公司面临无法生存,没有盈利模式的局面,而这种局面将导致整个行业的萎缩,即便是资产非常优秀、股东实力非常殷实的信托公司,由于处于整个行业性萎缩的大环境中,也将无法形成行业竞争与行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因而无法得到更好的生存空间。因此,本次“信托新两规”修订严重脱离当前的信托公司实际,其采用的是一种对信托公司的“休克”疗法,因而结果只能让信托公司走向死亡。另外,由于信托公司或整个行业无法盈利,加之“信托新两规”严格禁止公司以固有财产向股东等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严格禁止为关联方担保,严格禁止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股东等关联人,大力限制信托公司与股东间在信托业务中的关联交易等,都会使得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公司失去投资信心并付出代价,导致无人对投资信托公司感兴趣,信托公司的金融牌照没有任何价值等。
应当说,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修订过程中,存在来自行业内外的不同声音,都应当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信托新两规”的修改。事实上,在“信托新两规”的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确实听取并吸收了信托公司内部的很多意见和建议,“信托新两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众多的修改之处足以体现。但即便如此,反思在“信托新两规”公布前,信托公司存在的上述如此激烈的反映,甚至悲观、反对的声音,确实值得好好分析。
首先,“信托新两规”虽然压缩或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许多固有业务,但这些业务都不应当是信托公司的业务重点,也不是信托公司的业务特长,取消这些固有业务,其目的更是为了发展信托公司的特色业务或重点业务。
其次,“信托新两规”关于信托业务方面修改将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等高端业务,做精、做深传统业务,更何况新的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没有合同份数的限制,只要信托公司选的项目好,风险控制和诚信度强,就不会出现以前那样担心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顾虑。
从这些方面说,信托公司不可能压缩固有业务后就会变得无事可做,甚至无法生存,相反其信托业务大有可为并且应当成为其业务的发展重点和盈利的主要模式。至于有些人理解的,“信托新两规”将“信托投资公司”改名为“信托公司”而取消“投资”即意味着信托公司将不能再做投资业务的观点,是对“信托新两规”的错误理解。“信托新两规”取消原“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目的是为了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弱化“投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再做投资业务,只不过是限制其固有业务的实业投资,而投资于金融类股权和金融类产品等固有业务的投资和信托业务的投资完全没有禁止或限制。
综上,“信托新两规”与当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信托公司的冲击小了很多,但信托公司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反映值得反思。认为“信托新两规”将导致信托公司无业务可做,因而将无法生存的观点,不利于信托公司锐意创新。,也不是其所愿意看到的局面。对此,面对本次信托重整,信托公司应当树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