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发布时间:2019-08-27 18:24:15
行政裁定书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停止执行的,写: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第二、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原告×××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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