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创新试点方向明确

发布时间:2019-08-09 01:07:15


本报讯 针对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的信托合同200份限制问题,日前,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65号文)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取得创新类试点资格后的信托公司,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即可突破200份的限制,但是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得少于200万元,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份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通知在对200份的限制以及创新产品推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外,还明确表明信托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应符合八项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