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需要建立风险缓冲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13 19:39:15
信托业需要建立风险缓冲机制——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访谈
,整个信托业是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和化解理财风险的,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也是保证中国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的
内在要求,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
信托业需要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记者:2002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以“一法两规”为依据,,代人理财”的信托本业中去。但重新登记之后的信托业,在金新信托、庆泰信托、受建信托先后出事之后,如今金信信托、泛亚信托又出事了。业界普遍认为,这个屡屡出事的行业,存在一些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现行的信托规制下,却又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袁江天:这是一个关于信托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其实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有机体、任何一个机械装置,都有自己的风险缓冲机制。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一个不存在任何的容错机制,不存在任何的抵御、缓冲、化解风险的能力的系统,任何一个微小的扰动,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再从哲学上来说,“稳定是运动的回复”,回复的运动才是真正稳定的,真正的稳定绝非静止不动。
。无论是从控制论观点,还是在哲学意义上,建立风险缓冲机制都是信托业这个系统寻求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行信托规制下的信托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记者:你认为目前的中国信托业具有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吗?
袁江天:我认为,在现行信托规制下,中国信托业是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的。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但同时,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又被严格禁止,并且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那么至少在自营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已丧失了资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了。甚至在资金动员能力上,还不如市场上任何一家投资机构,因为一个普通的投资机构还可以负债经营。缺乏资金融通能力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项目投资流动性风险,就只能用资本金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资金来覆盖,而信托公司资本金又相当有限,其他项目资金本身也有流动性问题,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记者:从理财业务看,,每个信托理财计划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万元的理财额度将信托理财严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围内。不仅每个信托理财计划被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并且同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法人。对这一限制你怎样看?
袁江天:这一规定使得各信托理财账户之间不能有资金往来,。即使某一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出现亏损,也不能用自有资本金,更不能用别的信托计划通过关联交易来弥补。其结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当初募集资金时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交付信托财产,甚至于出现连投资者当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证的情况。
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财计划达到预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或化解可能出现的理财风险,只能无助地任凭自己的理财声誉遭受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构成了信托公司理财声誉维护与风险缓冲机制缺失的矛盾。尽管目前也有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计提的5%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但根据2004年34家信托公司所公布的年报中提供的数据,最高的才1501万元,还有5家公司根本就没有计提,平均仅为314万元。这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信托资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整个信托业是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和化解理财风险的,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也是保证中国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的
内在要求,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
信托业需要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记者:2002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以“一法两规”为依据,,代人理财”的信托本业中去。但重新登记之后的信托业,在金新信托、庆泰信托、受建信托先后出事之后,如今金信信托、泛亚信托又出事了。业界普遍认为,这个屡屡出事的行业,存在一些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现行的信托规制下,却又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袁江天:这是一个关于信托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其实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有机体、任何一个机械装置,都有自己的风险缓冲机制。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一个不存在任何的容错机制,不存在任何的抵御、缓冲、化解风险的能力的系统,任何一个微小的扰动,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再从哲学上来说,“稳定是运动的回复”,回复的运动才是真正稳定的,真正的稳定绝非静止不动。
。无论是从控制论观点,还是在哲学意义上,建立风险缓冲机制都是信托业这个系统寻求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行信托规制下的信托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记者:你认为目前的中国信托业具有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吗?
袁江天:我认为,在现行信托规制下,中国信托业是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的。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但同时,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又被严格禁止,并且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那么至少在自营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已丧失了资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了。甚至在资金动员能力上,还不如市场上任何一家投资机构,因为一个普通的投资机构还可以负债经营。缺乏资金融通能力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项目投资流动性风险,就只能用资本金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资金来覆盖,而信托公司资本金又相当有限,其他项目资金本身也有流动性问题,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记者:从理财业务看,,每个信托理财计划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万元的理财额度将信托理财严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围内。不仅每个信托理财计划被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并且同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法人。对这一限制你怎样看?
袁江天:这一规定使得各信托理财账户之间不能有资金往来,。即使某一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出现亏损,也不能用自有资本金,更不能用别的信托计划通过关联交易来弥补。其结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当初募集资金时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交付信托财产,甚至于出现连投资者当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证的情况。
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财计划达到预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或化解可能出现的理财风险,只能无助地任凭自己的理财声誉遭受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构成了信托公司理财声誉维护与风险缓冲机制缺失的矛盾。尽管目前也有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计提的5%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但根据2004年34家信托公司所公布的年报中提供的数据,最高的才1501万元,还有5家公司根本就没有计提,平均仅为314万元。这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信托资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最新资讯
-
08-12 0
-
08-13 0
-
03-28 2
-
10-25 1
-
12-27 2
-
08-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