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20 15:51: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意见和建议
2003年7月31日
我很高兴能借此机会对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协议)发表意见。在新协议公布以后,银监会就要求中国银行业从新兴市场国家的角度对新协议进行认真研究。为方便大家的讨论,我们将新协议的中文译文登在银监会的网站上,以使尽可能多的读者了解新协议。我们认为,征求意见是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认为,巴塞尔委员会修订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程。我们对新协议期望达到的各项目标再次表示支持。。我们认为,,新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风险管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情况更是如此。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中国银行业才刚刚部分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各商业银行表现出来的积极借鉴新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显而易见,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然而在定稿前,新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的非十国集团国家实施的新协议主要原则和具体条款。新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 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如果在中国实施新协议,与实施老协议相比,,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的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压力。
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我们还强调,,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
在此,我们非常希望巴塞尔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向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先进的内部评级体系所需技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咨询公司和评级机构已加大了商业运作,提供了许多可能符合新协议要求的解决方案(违约模型、盯市模型、判别分析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然而,选择正确的方案并不容易,更不用说以后巨额的开发成本,、以及监测各种体系的运作也面临挑战。
我们都一致认为,资本充足、管理良好的银行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如果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管理良好,那么国际金融体系将更趋稳健,银行业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发展和削除贫困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十分清楚,如新兴市场国家能使用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这将促进银行改进管理。,可在转移内部评级体系开发的经验和技术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将大大地降低新兴市场国家开发内部评级体系的成本,有利于促进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实际上,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技术援助,但这些援助只是针对某些个别的银行。总体上讲,新兴市场国家需要更为系统的援助。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中,。。正如我国银行所提出的,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从而确保向新协议的过渡,至关重要。
最后,我们希望新协议在十国集团的实施不应对在十国集团国家经营的非十国集团国家银行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了解到,。巴塞尔委员会表示,,。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实施新协议的挑战是巨大的。即使把实施新协议作为工作重点,,更不用说全面享受新协议的各项益处。因此,在商业银行继续改善风险管理、增加资本的同时,,但是十国集团国家和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差距仍将继续存在。考虑到以上现实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强求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即:。虽然,老协议与新协议相比有很大进步,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我们希望提出的意见(包括附件)对巴塞尔委员会能有所帮助,。
附件:
对新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银行业总体的资本水平将提高
新协议将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总体资本要求。。一些人认为QIS3测算是全面、准确的,而另外有些人认为QIS3测算存在严重缺陷。尽管进行QIS3测算时,我国银行在某些方面也使用了估计数值,但我们总体上肯定QIS3测算的结果。
我们的QIS3测算结果与其它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结果基本上一致,比如按照标准法计算,总体上银行的资本要求提高了12%。中国有五规模各异的银行参加了QIS3测算,其合计的总资产占到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48%。按照标准法计算,五家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体上升了9.02%,其中信用风险的贡献率为5.19% ,操作风险的贡献率为3.83%。
实际上,在关于QIS3测算的综述中,巴塞尔委员会指出QIS3测算的结果总体上与委员会的目标相一致:即考虑到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很可能使用内部评级法,这类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总体上将保持不变。然而,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无力采用内部评级法。正如巴塞尔委员会所预期的,从标准法向内部评级法的过渡也将需要很长时间。事实上,考虑到许多国家使用其他选择方案存在的困难,新协议还设计了一个适用于不发达市场的简化方法作为标准法的替代方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各项方案都无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补偿纳入操作风险后而出现的资本要求上升。因此,总体资本要求的提高是不可避免的。
。,在当前的管理水平下,计量操作风险十分困难,在第一支柱中规定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仍是有争论的。非十国集团国家最为关注的是,。
根据基准法的要求,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为银行三年毛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固定比率。我们同样认为,这种方法不具备风险敏感性。这一方法也不能对银行计量和管理操作风险提供激励机制,特别是考虑到银行目前缺乏资源,而且银行主要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在我们看来,部分十国集团国家决定对小银行不适用新协议(包括不采用操作风险),这一决定似乎是对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新协议可适用于不同国家各类银行的假定提出了直接的挑战。
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市场状况
由于新协议的目标是针对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既没有资源,也没有时间认真分析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市场状况,以确保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是否适合实施新协议。如果新协议不做任何调整,非十国集团国家在实施新协议时,也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做出较大的调整。以下的实例子可说明我们的观点。
新协议仍允许继续使用国别差异,对银行持有的注册国(或中央银行)以本币计价并且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给予较低的风险权重。如一国使用国别差异时,。这意味着银行对其国家(或中央银行)的外币风险暴露则采用比较高的风险权重。
这种处理对十国集团国家是中性的,因为这些国家的外部评级很高。此外,比如,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本币与外币的界限毫无意义。类似的,这种规定对欧盟成员国也无影响,因为欧盟的规则是对其所有的成员给予同样的待遇,而不考虑国家具体的评级。对非十国集团国家,情况则有大不相同,至少这项规定将很难实施。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是,国际交易需要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各国对此都表示认同。。我们不能一方面对本国政府的外币证券规定较高的风险权重,另一方面对本国政府的本币证券规定比较低的或零风险权重。这样做会将降低国家的信誉,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众所周知,、也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我们建议在国别差异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应给予更多的灵活性,以更好的反映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实际情况。
风险敏感度和对中小企业的处理
新协议放弃使用经合组织俱乐部的方法,改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我们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在新兴市场国家,。我们已经指出,外部评级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覆盖面非常低。标准普尔只对中国的7家银行和12家公司进行了评级。同时,国内的评级机构还未能达到能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因此,,对新兴市场国家是不现实的。客观上,。此外,简单标准法对评级的运用的有限的,但该法几乎保留了标准法的全部核心内容,然而却不能提供标准法其他方面潜在的好处。
至于中小企业的处理方法,新协议非但同样没有考虑非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的具体情况,而且相反降低了新协议的风险敏感性。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对中小企业给予了优惠风险权重。、产品、分散性和规模的标准)很容易实施。对大公司的风险暴露不同于中小企业,银行对他们借贷的方式也不同。十国集团国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大多数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受益于中小企业高于大企业的分散性。这种分散性有利于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暴露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然而,我们国家的情况却与此相反。
根据我们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最低营业额比新协议的定义小很多。某一家大银行总共有157,000个企业客户,其中141,000个是中小企业,占比为90%。另一家大银行的统计表明,根据新协议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即销售额低于5000万欧元的企业,那么公司贷款额中的50%为中小企业贷款。然而,在我们的市场上,公司的规模特征非常突出。从不良贷款数量和违约率分析两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都比较大。。虽然中小企业的大多数贷款确实是经过担保的,但是中小企业违约贷款的清收远比大企业贷款的清收要困难。,并会鼓励银行进行不审慎的借款行为。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在许多国家也同样存在。这样,新兴市场国家采用新协议的这一条款将明显地背离新协议的主要宗旨。
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一直很关注。我们认为这是与这些国家数亿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特别需要指出,新协议提出了评级BB级以下的国家的资本要求。这将影响国际活跃银行的贷款(尽管这不会影响中国,外部评级机构对中国的评级分别为 A1或 BBB。请注意外部评级的差异以及外部评估机构与出口信用评级机构之间评级的差异)。
我们认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之间的讨论尚未结束。一方面,一些人赞成包括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贷款的国际分散的、低风险资产组合。另一些人认为尚无证据显示由于这种分散而降低了对发展中国家贷款的资本要求。后者也注意到前者在统计上的缺陷,比如新兴市场国家的收入不具有同质性,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并不满足标准正态分布等。
我们也请国内学者研究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支持分散化理论,但他们也发现还有一些统计结果需做进一步分析。例如,国际分散理论的倡导者应在不同变量关联性的基础上,对用于建立随机优化分析数据的程序和指数做出解释。所选择的指数应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整体金融状况以及分散化对国际贷款组合的影响,并且应该对各种信用风险模型和信用分析矩阵之间的差异有明确的评价等。
我们认为贷款和债券的国际分散性以及国际分散性的收益确实存在,并有可能从总体上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但目前的争议尚无定论。考虑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新协议定稿前尚需做进一步研究。诚然,离新协议定稿的时间已很近,但是为使新协议对不发达国家的影响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继续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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