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21-03-18 09:39:15





市政府发出通知 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


到2004年 天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减少300亿元 占比例下降至10%以内


  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3日电 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进一步支持全市金融机构在增加贷款投入的同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到2004年,天津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减少300亿元,占比例下降至10%以内。

  《通知》要求天津金融机构围绕着今
明两年降低不良贷款的目标,制定分年度清收和盘活贷款计划。树立风险资产营销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各自总行反映不良贷款的实际状况,争取最大限度地用活、用足呆账核销政策,力争多消化一部分不良贷款;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针对自身业务发展状况,调整发展思路,合理安排利润分配,增提并足额使用呆账准备金,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积极支持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处置不良贷款试点。

  《通知》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银行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处置不良贷款。

  (一)各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一律实行按照办理贷款抵押件数定额收费;取消向企业收取的更名、重新注册等费用。对处置不良贷款需要办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减免各项收费。市财政局要建立企业破产准备金,帮助破产企业达到银行最低受偿条件。市级税务部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商企业和投资公司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政策,解决破产企业及有关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基金欠缴等方面的问题。市财政局和金融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金融企业降低不良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对完成降低不良贷款指标的金融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奖励。

  (二)银行和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应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三)各有关部门要为银行和企业及时提供申请呆账核销需要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为银行和企业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

  (四)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金融案件诉讼费用规定,向应支付诉讼费的诉讼方收取诉讼费。

  (五)请银行监管部门协调各金融企业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不良贷款,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行联合制裁。

  (六)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贷款时,因企业改制、关停、破产将其债务落实到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可以以当地土地使用权抵偿不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