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追求“阳光化运作”
发布时间:2019-08-21 10:06:15
自去年国内信托业规范以来,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信托业最重要的产品,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实际表明,大多数信托项目仅在收益率上做文章,而较少关注风险的充分揭示和合理控制手段。目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局面有望改变。
近期,建设银行成为百瑞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托管行,从而打破了过去信托资产完全由受托人控制的状况。前不久,中信信托将华融公司委托的债权资产交付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评级,由后者确定资产未来处置的现金流和收益,改变了过去不少信托公司“自吹自擂”的局面。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事件表明,信托公司已认识到现有信托项目投资运作方式的弊病。各大信托公司都纷纷以风险控制作为打造品牌形象的利器,越来越追求“阳光化”运作。
原有模式存在道德风险
过去,在信托公司开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往往集三权为一体,即信托投资公司既是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又是整个信托资金的投资者(代替分散的、众多的投资者),还是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资产(信托财产)的当然管理者。在这种条件下,无论受托人如何投资,如何管理信托财产,所有风险都由投资者或委托人承担。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法律和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才承担相应责任。因而受托人将三权集于一身是一种严重错位,也就极大地增加了资金信托的道德风险,造成投资运作的不合规现象。
也就是说,受托人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将部分信托资金挪作它用,而一旦在规定期限收不回来,就将面临巨大的偿付风险。再如,由于所有者缺位(委托人主体被分散化、多元化)和受托人严重错位,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道德风险。即受托人对于价值评估和收益预测可能只是以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做出,从而有损于投资者。
中介加盟化解道德风险
引入中介机构加入投资过程的管理,将有望打破信托公司“三权合一”的局面,消除潜在的道德风险。如托管行对投资操作的监督和基金资产的保管,将至少在形式上保障了信托资金的安全,有利于信托财产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律师则可以站在公正的角度,对信托投资方向进行审查并就此向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履约保险”、“履约担保”或“违约准备金”等“先行偿付”形式参与信托运作;评级公司,则有助于以公认的评估方法对信托项目进行适当评估和预测,以求公正评估价值;专业会计师或投资咨询公司则可以站在更中立的角度为项目提供收益预测的咨询报告。
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公司这样做了。如平安汽车推出的消费信贷信托产品,规定消费者在购车时将必须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履约责任险,一旦还款出现问题,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外经贸信托委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评级获得了AA+的信用等级;湖南信托在“枫林绿洲项目”的销售中引入了湖南金证咨询公司为其撰写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这些举措获得了市场的积极评价,反映了市场对这一机制巨大的潜在需求。
真正阳光化运作尚待检验
当然,有了中介机构对信托公司投资过程进行监控、制衡、评估,并不意味着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荡然无存。毕竟管理层出于对集合信托是私募产品的考虑,,而信托公司本身也完全可能出于私利,使中介机构的作用大打折扣。如信托公司可能绕过信托法律的规定而将信托资金投资给自己的关系公司或企业。对此,托管行本身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因此,最终中介结构究竟作用能发挥多大还完全取决于信托公司的自律。
业内人士表示,自我约束力的建立,一方面来自市场的压力,即投资人的选择。另一方面来自市场主体的认识,只有信托公司认识到在信托市场长期交易获得利润高于其作一笔欺骗性交易获得的暴利,这一差额大于构建声誉机制花费的成本时,信托公司才有动机认真地为委托人的利益选择项目,自愿地选择信息披露,接受来自受益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阳光化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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