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搭桥:自然人“摇身”变法人
发布时间:2019-08-20 11:49:15
一家老企业的85名员工自行筹集1600万元资金构建新公司,但投资者人数之众超出《公司法》关于出资人数的上限规定,如何顺利使这笔民间资金转化成资本一时成为难题。日前,在成都市工商部门的积极支持下,西南交大房地产公司老员工通过信托公司持有股权的方式,成功解决了这个难题,组建了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悉,这一利用信托“搭桥”组建新公司的案例,在成都市尚属首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屈指可数。
组建新公司遭遇障碍
“新公司投资者人数较多,超过了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最多为50人'的上限,就这一条几乎宣告新公司会胎死腹中!”成都交大高新企业集团总经理任文鼎在谈到组建新公司所遇到的困难时记忆犹新。
据他介绍,由于公司发展和改制的需要,集团下属西南交大房地产公司的85名管理层及员工共同筹集资金1600万元,要组建新的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构建新公司的具体方案遇到了几大障碍:首先是出资人数量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限制;其次是由于投资者资金过于分散不便于管理,新公司的决策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三是由于新公司资本金不大、人员少,如果成立专门持股机构管理股份将会加大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业务发展。
信托方式“死结”
面对障碍,民间资金如何转为生产资本?这时,四川省内首家信托管理机构————衡平信托投资公司的出现使新公司的组建出现了转机。
3月份,成都交大高新企业集团主动与衡平信托投资公司联系,在后者的帮助下,通过信托方式解决公司组建问题的新方案“出笼”:在新方案中利用了信托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将85名自然人依法筹集的资金交托给衡平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用信托资金向成都交大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代其持有取得的相应股份,与法人股东————西南交大新技术开发公司共同组建新公司。据介绍,这种方式合理利用了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中的若干条款,从而实现了从85个自然人出资到1个法人出资的“转换”。
首开股权信托登记
由于《信托法》颁布于《公司法》
之后,利用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在成都市也没有先例,这条路是否行得通呢?在完善新的组建公司方案后,,寻求工商部门的支持。
面对这一新情况,,仅用了3天时间就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新公司营业执照。同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新公司章程中明确指出“衡平信托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受托财产”,从而能有效地规避第三方的侵害。
据悉,进行类似的股权登记信托备案在成都工商登记注册中尚属首次。这一成功范例证明,信托方式是成功地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的一条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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