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从事业务广告及举办证券投资分析活动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9-16 05:5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信顾字第0940002048号

第1条 本行为规范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六条及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下简称投顾事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应恪遵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相关法令及本行为规范,以维护专业形象,并保障投资人权益。

第3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之「广告」,指以促进业务为目的,而运用下列传播媒体或于公开场所,就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传递、散布或宣传: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广告、传单等印刷物。

三、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四、海报、看板、布条、公车或其它交通工具上之广告等。

五、电子邮件或网际网络系统。六、新闻稿。七、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第4条 本行为规范所称之「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指为促进业务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以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招揽,或发表、进行有关证券投资之分析或建议:

一、举办现场讲习会、座谈会、说明会或其它营业活动。

二、透过前条各款之传播媒体公开发表意见。

第5条 投顾事业从事境外基金或国内投信所发行基金之推介顾问服务,应客户要求制作之相关文件内容,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须务求相关内容之正确性﹐以避免误导投资大众之判断力。

二、不得对于该基金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

三、以获利为宣导重点者,必须同时报导其风险,且须以较大粗体字型印刷「基金投资不表示绝无风险,基金经理公司以往之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之警语。

四、以基金绩效及业绩数字为资料内容者,应刊登至少最近三年之绩效,成立时间未满三年者,应刊登自成立日以来之绩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间之绩效。

五、不得为基金投资绩效之预测。

六、提供境外基金之推介顾问服务时,非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核准,不得涉及境外基金在台募集、发行或买卖之事宜,亦不得有广告及其它促销行为或以新闻报导方式,到广告或促销特定境外基金之目的。

七、提供国内投信所发行基金之推介顾问服务时,应遵守本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之相关规定。

第6条 投顾事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不论系以自行制播、接受媒体联机或现场访问、callin节目或以其它形式进行,除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业务人员之资格条件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藉卜筮或怪力乱神等方式,为投资人作投资分析。

二、鼓动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证券投资买卖之交割义务、为抗争或其它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之行为。

三、利用非专职人员招揽客户或给付不合理之佣金

四、以非向本公会登记之名称为之。

五、为招揽客户,以诈术或其它不正当方式,诱使投资人参加证券投资分析活动或签订委任契约。

六、对所提供证券投资服务之绩效、内容或方法无任何证据时,于广告中表示较其它业者为优。

七、于广告中仅揭示对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项,或有其它过度宣传之内容。

八、未取得核准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而为使人误信其有办理该项业务之广告。

九、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十、于传播媒体从事投资分析之同时,有招揽客户之广告行为。

十一、涉有利益冲突、诈欺、虚伪不实、欺罔、谩骂或其它显著有违事实或足致他人误信或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之行为。

十二、涉有个别有价证券未来价位研判预测。

十三、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买卖成交系统交易时间及前后一小时内,在广播或电视传播媒体,对不特定人就个别有价证券之买卖进行推介或劝诱。

十四、于前款所定时间外,在广播或电视媒体,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据,对不特定人就个别有价证券之产业或公司财务、业务信息提供分析意见,或就个别有价证券之买卖进行推介。

十五、于公开场所或广播、电视以外之传播媒体,对不特定人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据对个别有价证券之买卖进行推介。

十六、对证券市场之行情研判、市场分析及产业趋势,未列合理研判依据。

十七、以主力外围、集团炒作、内线消息或其它不正当或违反法令之内容,作为招揽之诉求及推介个别有价证券之依据。

十八、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十九、为推广业务所制发之书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营业执照字号。

二十、以业务人员或内部研究单位等非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名义,径行对外招收会员、举办证券投资分析活动或制发书面文件。

二十一、未经许可兼营期货顾问业务,而从事期货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资分析。

二十二、对同业为攻讦。

二十三、提供赠品或其它利益以招揽客户。

二十四、以顾问费或委任费之收入为捐赠或与委任人权益无关之词语为诉求。

二十五、藉金管会核准经营某项业务,作为证实该申请事项或保证投资分析绩效之宣传。

二十六、制作有声媒体广告时,未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之营业执照字号为(○○)证管(或金管)投顾字第○○○号」。

二十七、制作广播证券投资分析节目时,未于节目播放之前或之后,声明公司名称、金管会或原证期会核准之营业执照字号及「本节目资料仅供参考」。

二十八、制作电视证券投资分析节目时,未于画面或版面明显处,载明公司名称、金管会或原证期会核准之营业执照字号及「本资料仅供参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样。

二十九、其它经金管会禁止之行为。

第7条 投顾事业为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应经内部适当审核,并于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向本公会申报。前项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制作之宣传资料、广告物及相关纪录应保存二年。投顾事业于各种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应将节目录像(音)存查,并依本公会所订自行审核与申报作业程序确实执行;前述节目录像(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二个月,但证券投资分析内容涉有争议者,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8条 投顾事业所为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本公会认为有必要或经投资人、相关单位检举有违反本行为规范之嫌时,本公会应即进行查证,并对检举人身分予以保密。

第9条 本公会依第八条规定,对投顾事业进行查证后,认为涉有违反本行为规范之情事者,应通知该公司提出说明。投顾事业于接获本公会前项通知后,应于所订期限内以书面回复本公会。

第10条 投顾事业未依第九条第二项所订期限内回复或经审查后仍认为涉有违反本行为规范之情事者,应提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11条 投顾事业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活动,经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审议认为有违反本行为规范之情事者,除并有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事,应由本公会于每月底前汇整函报金管会依法处理外,得视违反情节之轻重,依本公会会员违规处置申复办法处理之。

第12条 本行为规范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