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11 07:49: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 〔2005〕 108号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请示》(资托业二字(2005)16号)收悉。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印发),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证券),证券分4档发行,总额不超过31亿元。
二、请你公司与证券的发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机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机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切实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证券发行的准备工作,并在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市场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四、你公司应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发行情况。
六、你公司证券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发布文号: 银复 〔2005〕 108号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请示》(资托业二字(2005)16号)收悉。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印发),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证券),证券分4档发行,总额不超过31亿元。
二、请你公司与证券的发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机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机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切实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证券发行的准备工作,并在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市场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四、你公司应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发行情况。
六、你公司证券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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