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600816)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8-11 13:21:15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8610)66523388
传 真:(8610)66523399 电子邮件: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信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出具
17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公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公司法》、 )《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安信信托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刊登了《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
(
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 )
“股东会通知”,
、股权登记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提案)
日、参加会议办法等相关内容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于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2010 年 5 月 17 日以现场
方式在上海肇嘉浜路 777 号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 3 楼黄山厅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提案)等均与股东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19 人,共代表公司股
份 152,368,394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3.5518%。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股票账户卡等
相关资料的审查,并经核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盘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2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股东会通知要求的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盘后公司在职的相关人员。
3、召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将会议议题(提案)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春景女士主持,会议依次审议了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东会通知中列名的共六项会议议题(提案)
审议的会议议题(提案)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表决前,会议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3
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提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代表参加清点,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后,现场公布了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宣布全部提案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
、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与本所各留一份。
4
(本页为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向春
2010 年 5 月 17 日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8610)66523388
传 真:(8610)66523399 电子邮件: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信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出具
17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公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公司法》、 )《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安信信托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刊登了《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
(
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 )
“股东会通知”,
、股权登记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提案)
日、参加会议办法等相关内容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于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2010 年 5 月 17 日以现场
方式在上海肇嘉浜路 777 号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 3 楼黄山厅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提案)等均与股东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19 人,共代表公司股
份 152,368,394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3.5518%。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股票账户卡等
相关资料的审查,并经核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盘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2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股东会通知要求的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截至 201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盘后公司在职的相关人员。
3、召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将会议议题(提案)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春景女士主持,会议依次审议了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东会通知中列名的共六项会议议题(提案)
审议的会议议题(提案)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表决前,会议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3
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提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代表参加清点,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后,现场公布了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宣布全部提案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
、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与本所各留一份。
4
(本页为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向春
20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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