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信托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5 06:41:15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16日召开的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陕银监复[2010]60号),同意我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现特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修改为:

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住所处。

二、在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中增添第十三款

(十三)审议独立董事提交的工作报告;

其他序号顺延。

三、在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中 增加: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公司股东。

四、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中 增加:

新的提案须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提交至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五、将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不必履行本条。

六、将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修改为: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七、将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修改为:

董事的产生、更换依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八、将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聘任董事会秘书一名。

修改为: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聘任董事会秘书一名。

九、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十、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确定由公司派出的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由公司派出的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修改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部室主要负责人;

十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十三、将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依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十四、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单位的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中:

1."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2."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西安四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3."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