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信托业法将翻修 营业信托限信托业承作

发布时间:2019-08-12 17:45:15


只要有营业行为,就应受管辖,律师、会计师、建筑经理公司将不能针对「特定客户」营利。

律师、会计师、建筑经理公司以信托营利的日子,恐怕只剩下没几天了。行政院预定在下个月讨论修改信托业法的内容,将营业信托范围更加明确,只有信托业才能承作营业信托,即使没有收受信托费用,却以其它名义收费的,仍会被视为营业信托。

目前有部分建经公司打着特定客户的名号,却替多数人(地主、建商等)行实质营业信托业务。根据信托公会的修法版本,信托业法第33条:「非信托业不得办理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经理第16条之信托业务。」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六个字将拿掉,也就是说,建经公司、律师、会计师以后就不能以是针对「特定客户」为名而不受信托业法的规范。

信托公会指出,这些建经公司、律师、会计师都没有受到信托业层层的规范,对信托委托人,例如地主、建商或是大股东的权益万一受损,求偿不易,将波及整个信托市场。

金管会银行局第四组组长林栋梁说,不是要将建经公司、律师、会计师所有生意都抢给银行信托部做,而是,希望这些有意承作营业信托的业者,能申请加入信托执照,纳入规范。

「不是没有收费就不算信托,也不是做三个、五个案子就不算是营业信托」,信托公会指出,根据民法的精神,所谓营业行业是指,反复惯行所为之的社会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会计师、律师或是建经公司重复地、经常地接受委托人的受托行为,就应算是营业信托。

尤其是中南部最近就有许多建经公司,跟地主、建商争取信托业务,由建经公司担任受托人,地主先将土地过户到建经公司名下,建商也将建筑融资过户给建经,让互不信任的地主与建商,透过公正第三人取得信赖的关系。

这跟信托业者推出的「开发型不动产信托」的内容一模一样,但建经公司自认没违法,因为建经公司没收取信托费,只收经理费,而且是针对「特定客户」的信托行为,并不在信托业法的规范中。

信托公会认为,用不特定与特定等字眼,实在难以规范界定是否为营业信托,所以建议将不特定与多数人字眼移除,才能回归到实质的营业行为来探讨,只要是有营业行为,就应该受到信托业法的管辖。

不过,信托公会也很承认,就像卖盗版CD的小贩被警方抓到,也很难举证卖盗版CD的小贩是否为常业犯,是否该加重其刑,营业行为要反复惯行,什么叫反复惯行,三个才算还是十个客户才算,实在不好判定。
背景资料:民事信托 营业信托

其实信托法、信托业法法令中,并无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两个名词,这只是一种概念的区分。

从信托相关法规看来,依据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行业叫做民事信托;以信托为业的信托业,所成立的信托行为称为营业信托。

根据信托相关法令,其实营业信托与民事业信托的受托人所可以受托的财产范围都相同,一样是金钱、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租赁权、地上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其它财产权等。

不过,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法律责任大不同。民事信托的罚则因为信托法中没有专章规定,所以规范适用一般民法,而营业信托则有信托业法第五章,需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才得营业,以及第六章罚则规范,罚则不只是民事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最高处七年以下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