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化解不良资产“冰棍效应” ——访重庆国投总裁助理孙飞博士

发布时间:2019-08-07 18:39:15


据报道,由于银行改革及上市的迫切需要,利用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成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创新?。“华融——中信模式”能否推广?信托方式对于金融风险到底是化解还是缓释?不良资产证券化之路还有多长?我们约请有关业内人士做出详尽阐释。
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深入,引入信托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成为业内关注的一种创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先行一步,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企业的132.5亿元债权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作为信托资产,选择中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那么信托业人士如何看待不良资产处置这块信托业的处女地?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著名金融信托专家、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博士。
他认为,信托能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在中国现阶段起到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并发挥独特的组合制度优势,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最佳模式。
华融模式创多赢局面
记:目前我国用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进展到什么程度?请结合华融案例,分析在其处置过程中各方利益是否均衡?资产处置的效益怎样?
孙飞:将信托引入不良资产处置,是依据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推出的一项全新的资产处置项目。推出的一项资产处置及信托业务的创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已成为一大经典案例。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是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将未来若干笔资产的处置收入集中整合成便于投资的受益权,通过设立信托,调动市场资金参与资产处置。华融这一资产信托项目现金流分析与受益权评级严格遵循国际惯例与标准,由专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整个交易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这种全新的方式,优点主要有: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有机会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这种信托结构设计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变现进度,提前收回不良资产变现资金,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华融的信托处置不良资产项目的投资者多数是机构投资者,相应也给国家财政增加了税收;华融可由此将10亿元现金提前一次性以金融债券利息的名义交付工商银行,较之以传统方式清收分三年交付工行,工行又可以获得更多的放贷利息;该项目创造了一种以财产处置收益为利益来源的投资品种,极大地扩大了不良资产投资需求;该项目还扩大了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来源,从而创造了多赢的局面,特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商业银行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多种工具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改革与信托创新有着积极意义。
此外,该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现金流包装技术、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合同、表外处理、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思路,创造性地完成了相应的交易,这也是称该项目准资产证券化的原由。
“快速”与“价值最大化”
的完美结合
记: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各自有哪些优缺点?为什么说信托模式是处理不良资产的最佳模式?
孙飞:处理不良资产主要有打包出售、拍卖、租赁、托管、招标、债转股、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几种方式。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主要运用了债转股的手段。截止2002年底,已完成涉及金额4050亿元、580户国有重点企业的债转股工作。但是,债转股仅在帐面上降低了原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免除了还本付息的压力,并没有形成对企业的实质性帮助,只不过使银行的债权变为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在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情况下,若仍不能扭亏为盈,股权也将变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
处置不良资产关键有两点:快速处置和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就“快速”而言,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目前为资产管理公司广泛运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都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采用传统打包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存在一个定价难问题,定价高了没人买,不良资产就会“烂”在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定价低了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通过传统打包方式一次性处置不良资产,只能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市场环境中的“一口价”。如何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快速”与“价值最大化”之间寻求一个更完美的结合点?信托就恰好能实现巧妙的制度设计,在中国现阶段起到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并发挥独特的组合制度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资产证券化。
从中国法律制度角度看,目前能够充分满足资产证券化这一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因为信托制度的融资功能和财产隔离制度能够保障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充分发挥作用。其基本思路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以把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作为特设信托机构(SPV)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信托计划)。这种信托结构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SPV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转移到SPV下的不良资产名义上归SPV所有,成为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信托财产,脱离银行的完全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 简称ABS)由于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可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因此只有通过信托的模式在信托法框架下实现一定程度的证券化。通过信托机构,发行不良资产受益权信托计划,优化配置不良资产与现金资源,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相分离,把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与众多的投资者相隔离,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一些流动性差的资产,如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或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标准化的资产分割与重组,实现相关资产的流动化。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通过证券化,在各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与组合,隔离风险,保证收益,在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架起安全可靠的资金融通渠道。
只有信托制度才能够保障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设计与结构优势充分发挥作用。信托制度缺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和现金流的充足性与安全性保障难以实现。
自《信托法》生效后,在中国运用信托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有了法律的依据: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质进行资产处置;开发中长期的信托贷款整合不良资产处置;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资产准证券化(信托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在当代社会,如果缺少了信托制度,动产、不动产、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都难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以信托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有着极其宽广的前景,随着《信托法》的颁布和相关法规的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信托手段还会不断创新,信托业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灵活性的财产管理制度。
根据我们的了解,相对于债权买断、回购等处置方式,,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清理,然后按照事先的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这种模式最大程度上利用了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可以高效地处理大量的债务问题。由于信托资产所特有的财产隔离制度,一旦信托公司受托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这些资产就与所有的债权人分离,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融资渠道,以及产业基金的优势,通过注资、经营,将不良资产盘活。这正是信托最大的优势。
目前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其致命之处在于如果继续注资,一旦投入资金将被其债权人迅速抽离,难以形成必须的“造血功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中信托行业处理不良资产还与账务处理方式有关。根据信托法的有关精神,信托资产将从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而且不计入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信托资产完全是一种表外业务。这种表外处理的方法,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这也正是正在急于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重点关注的。
信托运作空间广阔,具有灵活创新的特质与制度优势,是处理不良资产的最佳载体。
资产证券化路还很长
记:资产证券化目前通过信托来操作,这种处置方式存在的困难、障碍是什么?
孙飞:先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讲,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能证券化。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住房抵押贷款较容易被证券化,因为这种贷款一般是中长期的,每月都有现金流入,合同也比较规范,不但容易重新分解和组合,投资者也很容易估算由住房抵押款担保的证券违约风险。而工商业贷款则较难证券化,因为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其偿还的现金流存在不均匀的特点,这使得根据工商业贷款设计的证券化结构风险较难评估,不易被投资者接受。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都是工商业贷款,所以进行证券化有比较大的难度。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估价、担保以及法律等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法律保障。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作保证。
其次,要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第三,选择可证券化的资产并组成资产池。第四,信用提高和评级。由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资产,信用程度也难以评价,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此进行信用提高和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级。第五,证券发行和服务。SPV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不良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由于不良资产担保证券存在较大的风险,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往往不敢问津。因此主要目标群是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另外,在资产证券化结构中,服务人负责定期收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SPV经手后交给各类证券的持有人。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要实现以上环节,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资产证券化目前只有通过信托来操作,但信托化也还存在一些政策与制度障碍。
以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在政策和法律上没有大的障碍。但是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它们大多属于信托制度与现行法规对接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如信托税制、信托登记、外汇管制、融资方式等等,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实务的需要。
如果把资产证券化以能否发行证券为标志,那么,目前信托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可以称为“准证券化产品”。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雏型。由于政策的限制,信托公司尚不能发行有价证券;没有证券的支撑,资产证券化也就不完整。或许正因如此,以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可称其为“准资产证券化”或“不良资产信托化”。
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主要面临的障碍有:首先,目前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撑。其次,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但证券的发行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第三,从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研发来看,目前只能依据信托业的“一法两规”,而一法两规本身需要配套的制度安排,才能突破一些樊篱,设计出各种创新的信托产品。第四,信托模式处理不良资产目前的核心障碍是集合资金信托的200份限制与外汇管制。目前很多境外机构及资金对不良资产信托感兴趣,但如何进入中国信托市场缺乏外汇信托管理的具体办法,从而制约了不良资产信托的购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