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19-08-29 13:40:15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的投资收益,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专业的理财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经认真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为“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多个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利用受托人在金融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发挥受托人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职能和信托资金运用的丰富经验,向上海市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工具,满足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投资收益的需求。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规模暂定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以实际募集资金为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四、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应保证委托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最低信托资金数额的要求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时,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单笔信托资金超过40万元的,超过部分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四)受益人要求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5月19日至2003年6月6日。推介期结束的次日起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在推介期内,若签订的信托合同已经达到200份(含200份),信托计划即告成立,推介期提前终止。
推介期结束时,若实际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其在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时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借款人情况介绍
上海市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公司、上海市民防建设发展中心、黄埔区国有资产总公司等六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该公司主要经营行人隧道以及黄浦江两岸出入口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会展服务。
由上海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观光隧道,于1998年经上海市政府决策立项,并作为新上海跨世纪重点工程项目纳入上海市重大工程系列。观光隧道的建设历时三年,于2000年12月竣工,总投资近5亿元。
2001年元旦,观光隧道正式对外运营。两年多来,上海观光隧道道共接待游客550万元人次,经营收入近亿元人民币。
观光隧道地处上海“钻石”地段,,浦东出入口位于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南侧,紧挨东方明珠。隧道全长646.7米,直径6.7米。观光隧道将成为上海旅游景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2010年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重要的旅游观光景点之一。
随着上海知名的提高,到上海旅游的旅客人数将会有较大的增长,因此,上海市观光隧道观光的年均旅客人流量将也会有较大的增长,门票的收入也将会有较大增长。
(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原则与方式
1、信托资金运用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主要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上海市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3、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信托资金收益。
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三)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件
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二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即为4.941%。在信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于每公历季度第三个月的第20日支付贷款利息。
5、贷款担保
由上海市黄浦江行人隧道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还款能力的股东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公司、上海市民防建设发展中心、黄埔区国有资产总公司六家企业法人对债权的实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和运用。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九、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种类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本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须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利息收入的5.5%;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当事人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
2、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时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计算方法为: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信托资金×0.841%/年。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按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计算。
(二)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十、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
1、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和信托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所得的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同业拆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信托收益率,是指信托收益除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计算公式: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信托资金×100%
预计本信托计划的年信托收益率为4%
3、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收益扣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向受益人分配的现金。
(二)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1、信托利益100%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分配日,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4、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十一、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确定投资理念、投资原则和投资目标;
(2)决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定期对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进行评价;
(3)对于投资项目和信托资金运用进行决策;
(4)对于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5)决定投资授权的有关事项。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对受托人的投资项目和信托资金运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2)揭示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
(3)对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未来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对投资组合的调整做出建议。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划拨等发布指令;
(3)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建立信托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资金;
(6)保管信托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7)保管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8)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9)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部门和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互相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十二、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若其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受益人将需通过担保资产和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才能到期收到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风险。
2、利率风险
本信托计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发放贷款,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以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失误,从而影响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其他风险
、经济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发挥在贷款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与审贷分离制,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本信托计划贷款中,由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还款能力的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公司、上海市民防建设发展中心、黄埔区国有资产总公司六家企业法人对债权的实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利率风险之对策
本信托计划的贷款利率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按照原定利率水平支付利息。
3、管理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前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严格限制投资方向,除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新股申购和配售外,不进行其他方式的投资,从而有效规避管理风险。
(三)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一)一般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如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信托合同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是信托合同的附件。未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二)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和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及收费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十四、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起每满三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二)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通过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三)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五、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送达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所指送达之日即受托人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时的寄出日(以邮电局的邮戳为准)。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十六、信托计划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信托计划存放于本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人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营业网点,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十七、信托计划执行经理情况简介
李廷芳,本信托计划信托执行经理,1999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为同济大学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投资与融资管理研究方向在读博士研究生。李廷芳具有八年多从事投资与融资管理的工作经历。先后在外资企业担任过投资发展部经理、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投资主办、投资部负责人等职务。2001年进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计划资金管理、信贷管理、信托产品推介、债券承销业务;在投资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2层
电话:(021)50366688
传真:(021)5036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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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zhongtai-trust@zhongtai-tru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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