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托步入寻常百姓家

发布时间:2019-08-30 00:09:15


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

记者:在《信托法》颁布施行十年之际,您作为专职律师从事金融信托法律服务也满十个年头,十年来《信托法》给信托业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什么?请谈谈您的看法。
李宪明:人们习惯说《信托法》颁布后信托公司开展了真正的信托业务,其实质是推动了信托业的制度创新,信托业走向了法制化的发展轨道。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制定了关于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针对证券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业务指引或管理办法。
第二,信托业的自律发展。在信托业务开展初期,信托法的实施、。信托公司开发集合信托产品时,有关交易结构、集合信托文件的名称、法律性质、信托登记和税收处理等大大小小的问题是在尝试中逐步解决的。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本、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惯例,,。规章制度、信托法一并构成了信托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信托法的完善和配套制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信托业法律意识显著提高。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信托产品设计、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需要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越来越重视内部合规与风控部门的作用,对外部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十年来信托业持续平稳的发展,。
记者: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下,信托公司在实际业务中还是体会到法律体系需要健全。您作为律师,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信托法律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您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李宪明:《信托法》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毕竟只有74条的一部法律,从异国他乡移植过来,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生根开花需要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总体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信托制度本身的理解存在误读的情况。例如,将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混淆,认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时保留对于信托财产的部分管理权的,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处理与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关事项的行为承担责任。关于信托目的合法性,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规避法律的信托活动,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目的合法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概括地讲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可能使信托关系中一些合理的受托人财产管理活动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导致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被滥用,因此,需要有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再比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审慎管理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是信托活动中困扰信托当事人的难题。信托财产的形态、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是个动态过程,普遍适用的具体标准难以制定出来,抽象的标准又难以把握。
二是关于信托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例如,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制度开展信托业务,通过贷款、股权投资、买卖、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也需要运用《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对交易活动的人数、期限、参与资格等会有限制,投资人通过信托安排规避了这些限制,是否属于信托目的违法。在信托活动中经常发生股权、不动产等的过户交易,如何纳税。
《信托法》实施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我国缺乏信托传统,信托意识缺位,人们没有认识到信托制度的重要性,《信托法》实施的必要环境条件不具备。《信托法》制定出来后,仅仅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而且局限于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将信托当做银行对待。而这只是信托功能的冰山一角。信托在财产管理领域的功能远未发挥出来。
记者:您认为充分运用信托制度可做的事情还很多,主要指哪些领域?有什么社会意义?
李宗明:在过去的十年里,信托公司做的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简单的债性或权益性融资业务,而真正体现信托制度优势的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几乎是空白,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个例外。即使是资金信托业务,相比于我国庞大的潜在资产管理市场,占有的份额也很有限。如果能够将有管理和增值需求的民间游资最大限度聚集起来,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是解决社会投资、金融调控和非法集资等问题的重要手段。这方面,信托是个有效的制度工具。在社会公益领域,信托制度能够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另一重要领域是民事信托。信托制度是因人们的财富管理需要而设计,源于丰富的生活实践,家产传承、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有信托的身影。我相信信托制度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展,我们的生活将因信托而改变。
记者:看来信托的制度功能被低估了,远没有发挥出来。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推动信托观念的普及,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功能?
李宪明:根本的方法在于完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功能,通过制度引导人们自觉选择和使用信托制度。在这一点上可以把各类法律制度比喻为法律市场上的产品,人们进行制度消费时自然会选择物美价廉、功能齐全的制度。
在各类可用于财产管理的制度中,信托以信托财产独立性、受益人制度、节税功能等独树一帜。但是,如果信托制度的这些功能或优势不能够发挥出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但需要具体的条例或部门规章落实这一制度。信托天生具有节税功能。进行任何信托活动首先都会遇到如何纳税、如何征税的问题。在信托活动中,财产移转的环节多,如果没有特殊的税收政策,会增加税赋,人们就没有动力使用这种制度。如果国家鼓励人们使用信托制度,提供税收杠杆引导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记者:您怎样看待信托业的前景?
李宪明:信托业的发展与信托制度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位和个人的财富积累越来越多。财富的种类也由单一的货币资金,向实物资产多元化发展,房产、股票、艺术品等财富形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空间巨大。当信托制度步入寻常百姓家的时候,才会真正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和理论研究界的关注,推动全社会对信托的关注,这时将迎来我国信托制度大发展,迎来我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