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20 03:45:15


法定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判断标准中,共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是“由法人主持”。所谓“主持”通常是指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这些工作按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非属于为使作品具有独创性而进行的创作工作范畴,:“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有人可能指出这一构成要件内涵中还可以包括法人单位提出的目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目的要求中不涉及体现独创性的创作要求的仍然属于本条中“组织、领导”的含义范围,目的要求中涉及体现独创性的创作要求的则属于第二个构成要件范围。第二个构成要件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应当说,这一要件才真正体现了法人作品的实质与根本,但需要正确理解。这里“意志”一词应当理解为体现独创性的创作作品意志,非体现独创性的创作作品意志及其他任何法人要求均非本构成要件所说的在创作上的法人意志,要知道,创意(此处仅指表达形式上的创意)乃创作之魂也。尽管本条款尚待斟酌、修改,从立法精神出发,应当也只能作这样严格的理解。第三个构成要件是“由法人承担责任”,这一要件看上去似乎有些分量,但从逻辑上讲不应当作为法人作品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因为,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其存在以义务为前提,而义务又与权利相对,因而责任也以权利存在为前提,这样,确定著作权权利存在要以责任为条件就显然超出了相关因果关系的范围;另一方面,按照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原则,我们应当也只能从著作权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寻找其形成的合法依据,而不应当从著作权权利产生后的运行后果如法律责任中寻找确立著作权的依据;再者,无论从作品创作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内部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的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寻找与著作权权利对应的责任内容时,除与实施独创性的创作行为直接相关的责任外,其他法律责任均与著作权权利无关,这里所说的“实施独创性的创作行为”又落入了前述第二构成要件范围,可见,这一构成要件又显多余。综上,第二构成要件才是法人作品著作权的核心要件。

刘俊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