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奖雕塑被推倒后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6 00:15:15
雕塑是凝固的诗。好的雕塑或给人以美感,或启迪人的心智,或反映人的思想,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道风景。但雕塑放置地点不得当的话,会起到相反的效果。上述事件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反映出了很多问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就完善城市公共艺术品管理谈点看法。
上述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但又有其必然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艺术品的创作者对艺术品享有著作权,可以自由地使用。因此,创作者将获奖的雕塑搬进小区举办展览,在现有法律上说是无可厚非的。而小区居民对小区也有管理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无论限制哪方的权利,法律上都无法可依。导致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公共艺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个人艺术品和公共艺术品没有进行区分,对艺术品陈列地点也没有进行限定,由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在不适当的地点设置个人艺术品的行为。公共艺术品和个人艺术品同属艺术品的范畴,但两相比较,各自有着不同的特性和明显的区别。
首先,个人艺术品作为个人创造性的成果,带有深刻的创作者个人的烙印,是艺术家个性化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艺术品超越了大众的审美水平,可以引领大众前行,但又因为如此,往往太深刻、太有批判性,容易与社会大众产生激烈的碰撞。而公共艺术品作为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则应该是平和的,适应大多数人的审美要求,给人带来美感,使人心情愉悦,而不能承担起过重的社会功能。两者一旦错位,很容易引发问题。上述事件中,金奖雕塑被小区居民推倒就说明了这一点。尽管该作品体现了创作者对社会的关注和很强的人文关怀精神,但他把贫困农民卑微的生存状态强化到了一个比较极端的程度,带有很强烈的个人色彩,虽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却不一定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创作者又以到高档小区移动展出这种比较激烈的方式,从而引起了富裕阶层与贫困农民两个群体的激烈碰撞。
其次,个人艺术品往往是在比较封闭的环境中展出,只有特定的有主动观赏欲望的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如购票),才能见到;观众有自主选择看与不看的权利,具有封闭性和可选择性。而公共艺术品很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开放性,它处在公共场所,供不特定的公众欣赏。不管情愿不情愿,它都会进入人们的视野,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迫性。
再次,社会对公共艺术品的容忍度与对个人艺术品的容忍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人们对个人艺术作品有较高的容忍度,甚至对一些比较极端的思想也能够以探讨的方式加以容忍。但对于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共艺术品,社会的要求更严格,不仅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不符的艺术品要受到限制,甚至一些立场很好但太消极或太激进、反叛精神太强烈的艺术品也要受到限制,避免对社会形成过大的冲击。这也是社会自我调节功能的要求。
既然公共艺术品与个人艺术品有这么多的区别,那么,在法律上加以定位以便于区别管理就势在必行。这就需要对个人艺术品和公共艺术品进行区分和审查,明确什么样的艺术品可以作为公共艺术品,可以放置在什么地方,可以在哪些场所展出,对观众有哪些要求和限制,等等。
美国以前也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情,,,并由此产生了一部法律——公共艺术品复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在1987年颁布了《公共艺术设置办法》,2001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艺术的定义、成立审议组织、公共艺术审议委员会权责等,并规定了公共艺术品设置后的保存年限,以保护艺术品作者的权益。相比之下,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共艺术品设置还停留在城市规划阶段,处于凭经验、按习惯办事的水平,离法制化的要求还很远。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陷。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公共艺术品设置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共艺术品的定义和审查机构的职责,并对公共艺术品设置年限、地址、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邹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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