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创新
发布时间:2019-08-15 03:05:15
从长期资金多元化投资趋势看
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修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3号令),其中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修订引起广泛关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能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有所突破和改变,是否会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基础设施类投资、不动产或未上市股权投资开闸放行,都成为企业年金客户关心和业内讨论的热点。同时,从国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渠道情况来看,不断拓宽资金投资渠道,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实现资产配置多元化,已经成为长期性资金投资的必然趋势。
长期资金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趋势
与企业年金基金类似的长期性资金,比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国外养老金资产,在资产配置多元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的同时,将一定比例的资产配置在另类资产(如房地产、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等)的趋势正在形成。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早于即获得向工商企业投资的权力,规模不超过总资产的20%。,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可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会报基金总资产的10%。至此,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括了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截止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9.75%。
同时,国外养老基金资产配置也呈现出多元化配置的特征。除了以相对稳定的比例将资产配置在传统的股票、债券等资产外,养老基金逐渐意识到私募股权、房地产等另类投资的重要性,这部分资产已经成为养老基金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如截止2009年底,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葡萄牙等将5%-8%左右的养老基金资产配置于不动产项目,比如德国养老基金资产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资产占比呈上升趋势,从占比0.58%,2006年占比0.62%,到2009年占比已为0.84%等。比如韩国国家养老基金在资产配置中加重了另类投资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到2012年另类资产的占比将由2007年的2.5%升至10%左右。
呈现同样趋势和特征的还有我国的保险资金。今年8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政在调高权益类、债券类和基础设施类债权投资计划投资比例和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并于9月3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相关问题实施详细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创新对长期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借鉴
企业年金作为完全积累模式的资金,近几年发展很快,总量规模逐步提高,自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已达2533亿元,存在内生的保值增值的需求。而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国家现行的规定是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鉴于当年我国的企业年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投资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上。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发展,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近年来关于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实际上,与上述提到的长期性资金类似,企业年金基金同属于长期性、遵循稳健、安全投资原则的资金,存在着资产配置的压力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上述长期性资金投资多元化的趋势和路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是拓宽资金投资渠道是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升投资收益率的现实需求。比如截止2007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达4140亿元,规模增长速度较快,主要配置在债券和公开市场股票等资产类别中。剔除2006年以及2007年资本市场异常繁荣的影响,2001年至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基本维持在2%—4%之间,其中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投资收益率为2.61%,同期通货膨胀率为3.9%),给全国社保基金带来较大的保值增值压力。比如保险资金拓宽上,新增保费和到期再投资资金的快速增加给保险资金带来了较大的配置压力。截止今年6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4.17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1.3%。正是基于保险资金巨大的资产配置压力,存在不断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需求,推动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比例的不断拓宽。
当前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速度较快,基金存在保值增值的内生需求。企业年金参保客户将企业年金作为提高退休收入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关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希望能够拓宽投资渠道,以多元化资产配置更好地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因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应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特性,充分考虑参保职工的投资意愿。
二是资金投资渠道拓宽应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渐放开的过程。比如从国外养老基金投资发展来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随着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许多国家对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逐步放松,,放松对投资工具和比例的限制,但在种类上作了比较明确的限制,而且对于各类投资在比例上都进行了详尽、严格的规定。比如加拿大消除了海外投资的最高限制规则,墨西哥2002年改革投资规则,允许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等。比如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基本沿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投资到另类投资的路径演进,并且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放开的策略。以基础设施类投资为例,,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后,,保险资金开始试水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比如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泰康-开泰铁路债权计划等等,在此经验上直至2009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政策的出台,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才得以全面开展。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放开,可参照长期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路径,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的投资渠道创新项目,可选择适当的机构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更广范围内推行。
三是投资渠道拓宽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将一定比例的资产配置于另类资产上,是基于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壮大、投资管理经验累积以及相对详细的管理办法等风险可控的基础之上的。比如根据OECD(2007)报告显示,目前仅有大型的养老基金实施了另类投资的配置,大多数中小型基金尚未开始此方面的实践;比如国际经验上通常只将10%左右的养老基金配置到另类资产,主要的资产类别仍为传统的债券、公开市场股票等,并没有盲目扩大资产在另类资产上的配置;比如说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以及不动产,,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投资机构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参保职工的“养命钱”,应更加注重在投资渠道放开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时,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发布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新渠道的细则,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创新的几点建议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是必然的趋势,基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实际情况,结合保险资金投资放宽的经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与创新,应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的特征和参保客户的需求,并且遵循循序渐进、试点先行、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应注重固定收益类产品。从企业年金基金的性质来看,高度强调资金投资的安全性,特别偏好投资收益相对稳定的金融投资产品。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并且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有着严格的限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年金基金配置需求。因此,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将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作为突破口,大幅提高企业年金基金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丰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品种,并为创新型固定收益类产品预留空间,是修订23号令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企业年金基金偏好投资期限长的金融产品,而传统金融投资产品中长期性金融产品相对匮乏。企业年金基金与国计民生相关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政府公共不动产资产等投资在投资期限和投资特性上高度匹配,可适时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长期性投资项目,既能增强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的稳定性,使广大参保职工能够分享地方经济建设的成长和收益,又能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渠道的问题。并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对重要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养老基金进行战略资产配置的重要内容,一般在不影响养老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3%-5%的养老基金资产配置于基础设施投资等,可以有效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第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放开应是基于基金规模积累、投资环境成熟、投资机构经验丰富等一系列条件基础上的。鉴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所呈现出的非均衡的状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放开可以采取试点先行+分步走的策略。也就是说可以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积累相对较大、投资环境相对宽松,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以试点的方式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创新的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向全国企业年金市场。同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企业年金发展和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同,抓住机遇选择不同的创新金融投资产品进行试点,最终实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
第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和创新,应有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细则予以规范。同时应考虑到,当前金融市场产品创新较快,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无法将今后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都囊括在内。因而修改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应为今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预留一定的空间,形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拓宽和创新机制,在确保安全稳健、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打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和创新的通道。
长江养老战略发展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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