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商业银行系PE监管?

发布时间:2019-08-20 09:21:15


银行业未来会不会是私募股权(PE)市场中很重要的一个主体?   事实确实如此。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转型的现实,另一方面股权市场内的“短视行为”急需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带来资金、技术以及营销渠道等多个资源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PE行业的发展。
  对于PE而言,其运作通常会引发以下几种风险:一是杠杆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的经济风险,三是市场效率降低的风险。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与其他机构类投资者相比,银行还是一个信贷机构,信贷资金来源广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容易将PE的风险传递出去,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力。   不过聊以慰藉的是,。危机发生前,,,对反欺诈和内部交易作了规定。危机发生后,,,也体现了美国对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谨慎性。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不是PE机构的主流,但是未来成为PE的主体毫无疑义,而在这股“气候风”形成之前,应该未雨绸缪,。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是法律平衡。根据《商业银行法》4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商业银行参与PE也形成了两个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发行顾问、融资/并购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创新性中介服务;另一个派系则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在香港地区的投行业务子公司返程进入内地,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首先要获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册和纳税要求,既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对于那些未能获批境外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则只能参与外围业务,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只能在PE的“豪门盛宴”外徘徊。   然而,市场和行业以及盈利空间拓展的需要又呼唤商业银行进入PE市场。因此,如何实现这种境内外进入壁垒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业界共同的话题。   二是考虑引入央行作为托管人。。在我国,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但是当商业银行自身充当基金管理人时,如果仍然由其自身托管,则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如果由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托管银行,又会出现交叉托管相互勾结的情况,面对这种两难,就需要引入新的独立托管人。   央行作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为托管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PE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央行作为商业银行PE的托管人,可以在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而非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机构来推动,,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金融机构无自主创新权,不利于发展;二是我国的金融创新常常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是高杠杆率和衍生工具的滥用杠杆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发挥到了极致。商业银行事关整个社会体系的日常经营活动,金融创新必须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放开并购基金中的债券融资市场,杠杆风险尚不是主要风险,如果未来放开债券市场允许杠杆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