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观察:信托投资收益征税短期难成行

发布时间:2020-05-18 11:42:15


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其中提到“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按规定个人投资信托产品获取的收益应该自行申报纳税,但现实中这块税收基本空白。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获取这些信息困难,所以难以落实征收。而由于信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以很多人以为个人投资信托产品获得的收益不收税。这是误解。

  个人信托投资收益应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金融产品投资收入除了“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之外,都是要缴所得税的。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根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这两项条件(符合条件之一即要求自行申报),信托产品的个人投资者显然应该自行申报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投资者应按信托投资收益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纳税有惩罚,但难以执行

  理论上,如果信托产品投资人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很少有投资者就信托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主要是因为税务机关难以获取这些信息,投资者不了解信托投资税收规定也是主要原因。

  个人信托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信托投资收益征税短期内难以成行

  个人投资信托产品征税问题一直以来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金融机构宣导不到位、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二是信托投资规模不太大,税务机关执行动力不足。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集合信托资产规模已超过7800亿元,加上2.3万亿单一信托中无法统计到的个人投资部分,这对税务机关来说已不再是可以忽视的。

  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不代扣代缴,并且未向税务机关公布个人投资者详细信息,我们认为信托投资收益征税短期内难以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