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信托: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9-12-05 23:13:15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因此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等方式取得的鱼塘、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将是农村可转让财产的最重要组成形式。中粮信托利用信托的财产隔离的制度功能,为龙江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和鱼塘承包权信托,并利用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为信托介入农村金融提供了较好的创新范例。 自2007年开始,中粮集团金融事业部与龙江银行大庆分行经过调研,确定了肇东市海城乡等市、县、区作为农村金融业务的试点地区,并实施了一系列农贷新模式。截至2009年末,共为8735户农民发放贷款21649万元,覆盖耕地50多万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肇东市政府推动在乡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量化股份形式入社,合作社对土地实行规模化耕种,并承诺以每亩保底收入、盈利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收入分配。主要的贷款主体将从农民转向专业合作社,需要重新设计贷款担保及风险控制模式。 龙江银行拟发放贷款的主体分别为肇东市五里明胜平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东升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先锋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合作社均由自然人发起,注册资金都为22万元;营业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与玉米产业相关的收购、销售、贮藏活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等。3个合作社共涉及农地流转规模5万亩,农户3200多户。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上主体具有组织特征、财产权特征和行政性特征。因此从贷款融资的角度,上述3家合作社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首先是合作社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注册基本金仅为22万元,对贷款的风险保障价值较低;其资产主要为农具设备等,缺少其他可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其次是从财产权的角度,三家合作社主要拥有的财产为农民以入股方式流转的5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均不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且合作社拥有的5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也受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入股协议的限制。 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生产的主要载体,因此农贷模式必须基于合作社的特征和资源特点设计新的体系。龙江银行肇东支行协调当地政府可以以玉米种植合作社土地承包权和鱼塘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但是,在现行的政策下承包权做抵押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因此仍然存在风险敞口。 针对上述模式的风险点,信托公司可发挥其破产隔离及受托人的专业职能,由玉米种植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益信托;将鱼塘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鱼塘承包经营权自益信托;信托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将土地和鱼塘出租,所得收入作为信托收入分配受益人,并约定将以上信托的收益权全部作为玉米种植合作社在肇东支行1000万元农业贷款的质押担保,若玉米种植合作社违约,肇东支行有权处置信托收益权,所得资金用以偿还贷款。为确保信托模式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还与龙江银行肇东支行制定了监控贷款的各项配合措施,如对合作社的资金使用进行监控、通过对代扣卖粮款保证贷款顺利回收、合作社负责人为贷款提供担保以防范道德风险等;而且完备了设立信托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发包人同意设立信托的文件、在土地流转部门办理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