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的法律风险区分

发布时间:2021-04-16 22:58:15


虽然投资人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上并无区别(均为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将信托资金对外投资时交易结构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有不同。笔者拟对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及其所涉法律风险略作阐述。

一、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

(一)债权类信托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回购)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回购)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二)股权类信托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二、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的风险比较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其他投资均以其为基础。那么二者风险有何差别呢?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结合信托实践,分两点论述。

(一)控制力比较

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具有一定的对世性,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

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时刻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三、结 语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作者简介:康 磊;联系方式:13676960186;E-mail:kanglei@brxt.net
工作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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