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信托投资理财

发布时间:2019-08-24 08:49:15


  第一部分:1P

  因为“信”任,所以“托”付

  随着财富的积累,人们开始为资产寻找“工作”,令其保值增值。我们能把钱投入股市,能投资保险,能把钱投资于房地产。但是这个时候,我们会觉得我们的精力和知识不够,不足以管理这些财产。从而需要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从事理财服务。

  信托是什么?

  在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信托的主要形式是家庭财产信托,最初是为了满足规避对财产持有的限制,防御债权人的追索以及规避不合理的封建负担而使用的一种制度,受托人也以自然人为主。后来根据这种制度,同时为了满足中产阶级投资和理财的要求,发展出了商事信托,具体分为单位信托、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设备信托、表决权信托和公益信托等成熟产品。

  单位信托是一项针对中产阶级投资需求的信托设计。十九世纪,英国人财富增长,急欲向海外投资,由于跨国投资经验的缺乏,加之没有充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证券。具有相同需求的众多投资者,便把资金集中起来,交给具有投资经验且共同信任的人代为运作,此后,受托代为运作的人发展为专业的公司,通过发行等值“单位”而募集成立信托基金,这就是英国的“单位信托”。在我国的理财市场上,我们现在常看到的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就是这类信托。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证券投资信托的公募形式,其成立和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同出自信托原理。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私募的方式。

  在信托发达的国家,公司债信托,是一种公司的融资设计。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融资,可以发行股票,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对于公司股东来说,以举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以避免稀释公司股份,使公司利润旁落,因为公司债的成本是固定的。公司发债,要增加公司债的信用,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但是向不特定的多是公司债的债权人担保,操作起来异常困难。更不要说,公司债持有人转让了公司债的话,因债权人发生转变,担保权也发生变化,必然带来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公司债信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发债公司以担保公司债的财产上的担保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公司债持有人的权利通过受托人统一行使,免去了个别担保的繁琐手续和不便。

  为满足一些大型的运输企业,需要大量运输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美国首创了“设备信托”,引入日本后,被称为“动产信托”。在这种设计中,一方面解决了设备使用人的一次性购买设备的问题,设备制造商也仍可以通过受益权质押取得资金。

  在美国还有一种小股东将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行使以控制公司业务的“表决权信托”比较流行。在稳定公司管理、公司重组、对抗他人控制和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养老金信托是由最初替富裕起来的中产阶级和富户巨室节省税负和财富传承的信托,转而为普通雇员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典型的做法就是,由雇主和雇员本人各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信托资金,交给受托金融机构予以管理和运作,本金和收益全数用以支付员工退休以后的生活。在面对一般雇员的信托计划方面,发达国家还有包括利润分享信托、股份分红信托等信托方式。在国内曾经有火暴一时的MBO和现在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交由受托人管理运营,形成收益,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

  日本首创了富有特色的“贷款信托”,也是现今相当重要的信托形式。贷款信托由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与多数委托人共同签定一个信托合同,由受托人依约将多数委托人的金钱集合成一个单位,对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领域作长期贷款。这种信托方式,对我们现在的信托有很多启发,一是信托机构集合多数委托人的资金集合管理,这与其它集合资金信托一样,因为它集合的是种类物—金钱,豁免了其分别管理的义务。,并可广为销售,规模可观;三是信托资金的运用根据信托目的由受托人确定,而不是提供给特定的项目;四是信托的受益证书证券化,是一种有价证券,有较好的流通性。

  对话:

  李:原来信托的功能这么强大,现在流行的基金跟信托还挺有渊源的

  马:对啊,不光共同基金是这样,,只不过因为能买这类基金的人少,大众不了解才觉得它神秘。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某某基金或某某奖都是信托,像诺贝尔奖就是公益信托的典范。

  李:公益信托、动产信托、教育信托啥的离我好像很遥远啊,我最关心的还是我的嫁妆。国内有什么信托能帮我跑过CPI呢?

  马:别着急,往下看就是了

  小贴士:

  信托制度的坏名声

  信托制度给人们带来的很多方便,但也不乏看其不顺眼者,税吏或债主们就对信托深恶痛绝。信托制度“规避法律”的坏名声由来已久,洛克菲勒将四十家石油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这之后仿效信托做法的人越来越多,形成寡头垄断,最终导致了Sherman Act这个大名鼎鼎的反垄断法律的出台。因此反垄断的法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译过来就是“反信托法”。

  国内信托市场原生态(2P)

  1979年成立第一家新中国的信托机构,其定位就是利用各种渠道的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的不足,不过是一个边缘化的行业。 直到2001年,中国颁布了信托法,才第一次把真正的信托观念引进中国,才让国人第一次认识了信托的制度特色。信托实现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为专家理财提供了制度规范。信托还能维持财产管理的连续性,即使委托人、受托人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管理仍然继续。信托最 重要的制度特征,可能就是它的独立性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委托人、受托人甚至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人们把这种功能称为破产隔离。

  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可以从两方面来分类,一是为资金需求方所进行的融资设计,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买入返售的权益类投资信托;另一类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的信托,如企业年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从信托资金的投资领域来看,则包括金融投资和项目投资。

  稳健收益,存银行不如投资贷款信托

  贷款信托是国内最早开展的信托项目,属于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或者与政府进行基础建设项目的合作,由政府投资主体归还贷款或分享项目合作建设成果。这类项目具有政府背景,风险低、收益稳健,比较适合于风险规避型投资者。作为传统信托项目,2006年贷款信托规模达到全年信托发行规模的三分之二,次年由于资本市场膨胀而有所萎缩。在股市低迷的当下,以贷款信托为主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有望重获投资者青睐。此类信托预期收益率同银行利率关系紧密,由06年平均4.75%到07年平均5.85%,今年很多产品预期收益率超过8%。

  风险收益,证券投资信托PK共同基金

  近两年证券市场的活跃,让证券投资领域的代客理财日趋火爆。信托公司为满足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的需要,发行了一些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最初的信托计划采用了结构化的设计,产品一般在一定期限内封闭运作,把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一般受益权人只有在优先受益权人的收益分配完毕后,才享有信托利益。这种运作方式将风险收益进行了细分,优先收益人获取低风险中等收益,一般受益人则享有高风险高收益。这种产品的设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过渡,但缺憾在于,信托期限内受益权缺乏流动性。在随后的发展,随着投资者的成熟,私募投资基金面向高端客户,采用了更为灵活的信托设计,信托计划进入门槛较高,运作更灵活,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的开放日赎回,退出更为便利。这种产品虽然风险较高,但进出灵活,也可能有较高的收益。

  私募基金与公墓基金相比,仓位和投资标的更为灵活。前者追求绝对收益,在股市上升阶段净值随之增加,在股市下跌阶段可以清仓转打新股或者投入债券、期货市场,大幅降低损失甚至逆势赚钱。后者则以特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目标,基金经理不能完全贯彻自己的投资理念,市场单边下跌阶段股票型基金。

  私募股权信托带来新机会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基于投资期限与退出机制等问题,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目标基本锁定在处于成熟期和Pre-IPO时期的企业。

  举例来说,2007 年2 月,Angiola Holding Ltd.、Geneco Holding Ltd.、欧创投资、中新创投参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上述机构以2.86元认购1800 万股。同年11月,云海金属中小板上市,首日收盘价21.64元。2008 年11 月13 日,上述四个创投公司所持有共1800 万股将解禁,按10 元出售的保守价格估计,近两年的总投资收益率也将高达350%,2 年的平均收益率为187%。

  随着证券市场的动荡开始显现,频繁进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劳累,使投资者希望有一种更长期的投资,同时又能分享资本市场的较好收益。信托公司适时开发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投资者可以集合资金在信托公司名下,由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选择一些有较好市场前景和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培育,可采取上市的方式提升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从而使信托投资者分享到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这类产品的收益,取决于对被投资企业的前景的判断,投资有一定风险,但如果被投资企业成长快,则可能带来高额的回报,一劳永逸地等待收获。这种投资适合于有长期闲置资金,又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房地产信托,收益预期上涨

  房地产行业始终是市场关注的行业,一方面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的行业,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收益较为丰厚的行业。开展房地产信托,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也可能为投资人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目前,有两类房地产领域的信托产品,一类是对特定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的信托,将信托资金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或者向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二是房地产投资基金,集合投资人资金后,根据基金的特定投资原则,确定向房地产企业贷款、投资,或者收购有增殖前景的物业。房地产信托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存在政策风险,而且所投资的产品是不动产,变现速度远没有金融产品快。

  随着利率及融资成本的上升,房地产信托的预期收益在2008年普遍上调,市面上已经出现年化收益16%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不过投资者也应关注国家政策及经济环境,尽量选择有担保的房地产信托进行投资。

  从收益角度考虑,理财市场上的主要信托产品,尽管有些差异,但并不十分巨大。根据用益工作室的统计,2007年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类和股权投资类信托收益率平均在7.2%到8.82%,体现了风险和收益的相关性。但收益率并不能说明产品的全部。投资者仍应综合考虑产品的适合度和个性设计。

  信托产品的成熟,有赖于信托中各参与者的成熟,目前,我国信托市场上,已有一些已成产品模式的理财产品。尽管信托产品稳定性还不高,缺乏能成为投资者长期追捧的产品。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那个在英美国家肇始的信托,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将会更深刻地影响我们的生活。

  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工具

  一、看清“自己”是谁

  自2003年信托法正式颁布后,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开始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回归,信托的功能逐步被市场关注和利用,信托理财产品也逐步为大众投资者所熟知接受。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工具,首先要看“自己”是谁?如果是企业,信托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和手段,通过信托参股或信托贷款等方式可实现信托融资,有利于企业改善资金状况,完善其投融资体系。如果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则通过信托灵活机动的机制安排,可实现其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金融资源的整合优化。如果是投资机构或个人,则更多的是指信托理财产品的甄选及认购。

  二、信托理财产品的甄选

  作为万千金融理财产品中的一员,信托理财产品一般由信托公司研发推出,面向大众投资者的多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即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集合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理财产品一样,对投资者而言考虑的依然是其三性,即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数具有收益较为稳健,流动性不足,风险性不大的特点。

  1、当前信托理财产品的缺陷

  认购起点高是其最大的缺陷。除创新类产品外,一般每个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只有200份,每份合同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根据2007年3月1日颁发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单个信托计划认购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明确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上述规定,都迫使信托产品更多的面对高端理财投资者,使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

  可喜的是,为满足大众投资者对信托理财产品的需求,信托公司和银行开展了密切合作,通过银信对接,单一指定的方式使中低收入者可以参与信托投资。具体而言,是银行向公众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由银行作为集合人,以委托人身份认购信托公司开发的单一信托产品,从而使大众投资者参与到信托投资中来。银信合作,有效降低了信托投资的门槛,解决了信托合同份数受限的问题,目前市场银信理财产品链接的多为此类运作模式,实现了投资者、银行、信托公司的三方共赢。

  2、信托产品投资中的误区

  (1)预期收益率≠固定回报。很多投资者都容易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期收益率等同于固定收益回报。实际上,由于信托公司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全部是受托代理的资金,项目投资不可能包赚不赔,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欲进行信托理财产品投资的客户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信托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不是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2)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其中,认购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一般是作为合同中的委托人身份,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为同一人,委托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鉴于信托机制的灵活性,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此做了限定,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因此,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必须使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一致,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资金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属于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还需要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告知信托资金的投向、经营管理情况。当前,许多投资者把信托资金等同于信托公司资金,认为管理数十乃至上百亿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可能出问题,这是十分片面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再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因此,有必要提醒投资者:不要以信托财产大小来做为评判信托公司是否实力雄厚的标准,容易造成偏差。

  3、甄选的“三看”原则

  (1)看信托公司口碑:一般优先选择时间长,经营规范,资本金实力雄厚,股东背景优良,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开发的产品,但由于地域限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信托公司大多一省一家,信托公司也大多数在省内发行,加之信托产品的非标准化,信托产品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投资者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小。

  (2)看投资标的的风险控制:投资者一般在选购信托产品时关心信托公司的实力,往往忽视信托资金的投向和交易结构的设置安排。事实上,对信托产品的认购一定程度上就是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代为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审查和认可。信托资金的投向和交易结构的设置尤其需要投资者擦亮眼睛,重点关注。为实现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筛选都有较为严格的风控措施,并且会在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中做必要的阐述。为做到心中有数,投资者有必要在认购前仔细阅读,并询问信托经理及信托产品推介的临柜人员,了解资金的投向,项目方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措施等等,以便权衡项目的优劣,决定参与认购与否。

  从信托资金用途来看,目前市场上做的比较多的主要有:贷款、股权、公益等信托类型。贷款信托指的是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投向贷款项目,通过贷款利息收入实现信托资金增值并到期返还投资人的信托理财产品。贷款投向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股权信托多为信托公司定向或不定向募集社会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某公司,通过溢价回购或股权增值所得实现信托资金保值增值的信托理财产品。还有一类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募集社会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通过权益收入实现保值增值的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无论是何种形式,投资者首要关注的是信托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了解信托到期,信托资金能否落实还款保证,是否落实抵押或质押权。有些信托项目,为保证信托财产安全,信托公司会选择银行或担保机构合作,通过承诺、担保等方式,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这些都可以致电信托项目经理进行咨询,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络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到项目实地进行认证。当然,进行信托产品投资,也是对信托公司项目选择能力的一种认可和投资。尽管相信信托公司的投资理财能力,但在信托期间,可以不定期的致电信托公司询问项目进展情况,不能不闻不问,一“托”了事。

  (3)看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健全。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法律法规要求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指定报纸等形式。《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有些信托计划还设置了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可以事先约定对于诸如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标准或其他事项进行投票审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利益。因此,在信托产品投资前,投资人都有必要对产品投资中能够主张的权利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能简单的将其视同银行存款处理。

  由于信托产品所投资的领域千差万别,收益各有不同,风险控制各有千秋,对于想参与认购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而言,建议:一是坚持投资组合的原则。把信托产品作为投资组合中的一种,而不能鸡蛋放信托这一个篮子里。二是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高风险总可能有高收益,同样高收益也预示着高风险。为此,对于预期收益率高出市场同类产品很多的信托产品,投资者需要有承担风险的准备。三是坚持适合自己的原则。每个投资人的风险偏好总是不同的,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信托产品更多的适合稳健型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比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