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04 16:10:15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我国最可能的方式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

  【融资融券推出历程】

  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4月25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融资融券主要操作细则】

  标的股票应符合七项条件

  ·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股票发行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交易未被上证所特别处理

  ·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