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十周年思考:海阔循律涌 十年育骄龙
发布时间:2019-08-07 17:46:15
海阔循律涌,十年育骄龙
——《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的思考
岁月之浪淘尽世间百态留下永恒智慧,金融之澜浸过经济万象沉淀经典律法。立今之潮头,瞰《信托法》从欧洲中世纪的土地转让中走来,从华夏的复兴崛起中走来,从对英美法系的吸收、摒弃、本土化中走来,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整顿中走来,从起草者殚精竭虑、上下求索的冥思中走来,无限敬意油然而生!《信托法》是超强引擎,施行十年,业兴十年。她如一盏明灯,指引信托业前行的航向;如一点星火,燃起中国高端理财市场的燎原之势。对于信托从业者,《信托法》十周年,是个再值得庆贺不过的节日,然而,十年是浩渺时空中太小的一点,要实现中国信托业的基业常青并跻身国际强者之林,信托人及立法者任重而道远。
一、《信托法》出台前信托业一路兴衰坎坷
历史的车轮转回1979,那年荣毅仁先生创办了中国首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社会百废待兴,没有资本市场,、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人保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整个国家金融资产规模十分有限(不超过300亿元),信托业生而便肩负起开放之初引进外资及对外投资的历史任务。然而,信托业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市场功能定位的扭曲注定了其风风雨雨的崎岖旅程,《信托法》颁布前行业先后被五次清顿。
80年代伊始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各地涌现,到1982年已达620家,业务以变相地方性银行存贷为主,冲击了当时金融业的计划体制,于是有了1982年4月首次行业整顿,。之后一段时期,金融业在搞活方针促进下发展迅速,信托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方便之门投放了一批有悖于政策方针的贷款,随之遭遇了1985年的第二次整顿。,有“金融百货”功能的信托牌照迅速走红,数量膨胀至千家。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过热空前严重,为规避信贷规模限制,各专业银行纷纷借由信托公司间接放款,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推波助澜,国家对信托业的第三次清理整顿随即开始,机构数量骤降至339家。90年代初,,信托公司总数一度超过2000家,所管理的金融资产最多时达6000多亿元,成为当时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金融支柱产业,但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乱投资和滥投资,从而导致1993年第四次清理整顿。90年代后期,中银国信、中农信、中创、广国投等爆发危机,,信托业被停止存款业务、放弃结算业务、剥离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经过筛选、剥离、注资、重组,留下了59家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从而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市场格局。
兴衰坎坷路验证了信托人坚毅的性格和创新的激情,在经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心志之苦、筋骨之劳后,那股大任于肩的壮阔豪情始终未减,那份繁荣信托的执着信念愈战愈勇。“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2001年,《信托法》这朵法制奇葩在立法者历经八年调研、论证、碰撞与磨合后终于惊艳绽放并吐露袭人花香,它是一剂除病良药,从此信托业在制度护航下走出山重水复的混沌状态,迎来创新发展的柳暗花明,并以破竹之势在财富管理市场开疆拓域。
二、《信托法》带信托业步入规范发展的春天
《信托法》是初春的细雨,润物无声,却成就一派生机盎然。它使经历了五次整顿的信托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把信托基本精神与理念的种子播洒到亿万人心田。从此,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确立,财富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它赋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它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它与2001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两规”)共同构筑了最基础的“一法两规”信托法律体系,为信托业的创新发展和稳健经营铺平道路。
从此,信托公司在法制规范下不断发掘信托制度功能优势,始终坚持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走在个性化金融产品开发设计的前沿,实现了对财富管理的私密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结构化的综合配置,在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本运营、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PE)投资等方面都曾经或正在发挥着敢为人先的重要角色,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十年间,信托业的面貌焕然一新。行业管理资产实现了从零到2011年一季度3.3万亿的巨大跨越,已远超目前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2010年信托业固有资产总额1461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达283亿元,利润总额达158.8亿元,行业人均利润高达212万元,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信托公司逐渐成为资本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内部治理健全、创新活跃、高成长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金融机构。
三、“新两规”开创信托业转型发展新纪元
信托实践是常青而前沿的,信托法律法规是权威而与时俱进的。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取代“旧两规”,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政策意图跃然纸上,由此,以“新一法两规”为基础和核心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其后,信托业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实业清理;掀起新一轮增资扩股潮,一大批央企、中外大型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大股东;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2007至2010年分别为9400亿、1.2万亿、2万亿、3万亿;信托业在金融市场和理财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
“新两规”明确表示证券投资、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企业年金、QDII等业务对信托公司开放。四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如火如荼:证券信托投资范围从二级市场扩展到一、二级市场兼备;结构化信托产品渐成主流;信托公司开始担任投资管理人;尝试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规模迅速壮大并不断涌现创新设计;TOT(信托中的信托)、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其他创新业务也在研究、探索中闪烁智慧火花。
在“新两规”后,一系列“指引”、“办法”、“通知”等信托新政相继颁布,对银信合作、政信合作、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对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引导,对信托公司治理、、创新发展、信息披露等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2010年9月出台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其后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改变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状况,强化了信托公司的资本意识和风险意识,结束了行业粗放经营模式时代。
晚唐杜荀鹤诗云:“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正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使得信托业无论在“石险”时,还是“平流”处,都能一以贯之的保持“兢慎”的态度,不敢马虎,不敢懈怠。目前,,信托业正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由被动管理转向主动管理、由项目融资转向产业基金、由规模推动转向智力推动,一个优雅而华丽的转身指日可待。
四、信托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诚然,金无足赤。信托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移植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目前仍处于继受信托制度的初级阶段。随着中国信托实务的拓展,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逐渐呈现,为立法者提出了一系列全新课题。
其一,《信托法》缺乏必要的法律解释。一直以来,《信托法》的很多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与其他法规间也存在一些分歧,这不但影响信托实践,而且对信托法律地位及信托诉讼形成一定障碍,同时也影响到其他信托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虽然《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登记的必要性,但关于登记的法律效力、部门、范围、程序、内容等事项的规定都还不明确,实务上很难操作,使得信托公司很难在法律诉讼中主张信托财产权。
其三,未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性质。《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中“委托”一词并未明确财产权属是否变更,这严重偏离了信托的本质特征——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
其四,信托税收相关法律不健全。依据信托原理和税法原理,信托制度应当具有独特的节税功能,然而我国对信托财产转移、管理费用收支如何收税、公益信托减免税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与公司制度也不大一样,国外立法多为之设立一套独特的税收规则,但我国目前在信托税收上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在财产权信托、遗嘱信托等领域都缺乏规范性的制度,信托公司开展该类业务存在很大局限性。
五、立鸿鹄之志,展信托伟业
在回眸十年发展成就的此时此刻,下个十年的卷轴正徐徐铺开,等待所有信托人共同续写传奇。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既需要行业自身见贤思齐和自强不息,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与日俱增,中国的经济走势、国际地位、金融环境和市场潜力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中国信托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综合优势已广泛受到国内外市场的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信托人当怀鸿鹄之志、穷千里目,立足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寻找、发掘、创造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潜在市场,构建符合信托业发展趋势的盈利模式,提升行业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推动中国金融产品走出国门,走进富士山下的资本市场,走进泰晤士河两岸的金融超市,走进华尔街上的财富殿堂,告诉世界中国的金融发展不同凡响!
六、结语
“海为龙世界,云是鹤故乡”。十年来,信托业是骄龙在其赖以生存的信托法律法规的阔海里纵情游弋、飞旋翻腾;是鸿浩遨游在蓝天碧水之间,平稳穿越经济调整和金融危机的阴霾;是令人精神振奋的乐谱,用不可阻挡发展态势向市场诠释了规范、创新、发展的和谐变奏曲。
十年间,信托人用《信托法》授予的精诚信念,已然叩开了高端理财市场的金石之门。信托以“信”而生,为“信”服务。在未来的岁月中,信托公司唯有遵循合规发展之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加快业务转型、加强金融创新、提升自主理财能力、汇聚优秀人才、深化企业文化、铸造综合实力,才能收获施展拳脚的海阔天空。漫漫征程,信托人正迈着坚实的步子,走在路上……
——《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的思考
岁月之浪淘尽世间百态留下永恒智慧,金融之澜浸过经济万象沉淀经典律法。立今之潮头,瞰《信托法》从欧洲中世纪的土地转让中走来,从华夏的复兴崛起中走来,从对英美法系的吸收、摒弃、本土化中走来,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整顿中走来,从起草者殚精竭虑、上下求索的冥思中走来,无限敬意油然而生!《信托法》是超强引擎,施行十年,业兴十年。她如一盏明灯,指引信托业前行的航向;如一点星火,燃起中国高端理财市场的燎原之势。对于信托从业者,《信托法》十周年,是个再值得庆贺不过的节日,然而,十年是浩渺时空中太小的一点,要实现中国信托业的基业常青并跻身国际强者之林,信托人及立法者任重而道远。
一、《信托法》出台前信托业一路兴衰坎坷
历史的车轮转回1979,那年荣毅仁先生创办了中国首家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社会百废待兴,没有资本市场,、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人保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整个国家金融资产规模十分有限(不超过300亿元),信托业生而便肩负起开放之初引进外资及对外投资的历史任务。然而,信托业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市场功能定位的扭曲注定了其风风雨雨的崎岖旅程,《信托法》颁布前行业先后被五次清顿。
80年代伊始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各地涌现,到1982年已达620家,业务以变相地方性银行存贷为主,冲击了当时金融业的计划体制,于是有了1982年4月首次行业整顿,。之后一段时期,金融业在搞活方针促进下发展迅速,信托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方便之门投放了一批有悖于政策方针的贷款,随之遭遇了1985年的第二次整顿。,有“金融百货”功能的信托牌照迅速走红,数量膨胀至千家。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过热空前严重,为规避信贷规模限制,各专业银行纷纷借由信托公司间接放款,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推波助澜,国家对信托业的第三次清理整顿随即开始,机构数量骤降至339家。90年代初,,信托公司总数一度超过2000家,所管理的金融资产最多时达6000多亿元,成为当时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金融支柱产业,但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乱投资和滥投资,从而导致1993年第四次清理整顿。90年代后期,中银国信、中农信、中创、广国投等爆发危机,,信托业被停止存款业务、放弃结算业务、剥离证券经纪与承销资产,经过筛选、剥离、注资、重组,留下了59家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从而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市场格局。
兴衰坎坷路验证了信托人坚毅的性格和创新的激情,在经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心志之苦、筋骨之劳后,那股大任于肩的壮阔豪情始终未减,那份繁荣信托的执着信念愈战愈勇。“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2001年,《信托法》这朵法制奇葩在立法者历经八年调研、论证、碰撞与磨合后终于惊艳绽放并吐露袭人花香,它是一剂除病良药,从此信托业在制度护航下走出山重水复的混沌状态,迎来创新发展的柳暗花明,并以破竹之势在财富管理市场开疆拓域。
二、《信托法》带信托业步入规范发展的春天
《信托法》是初春的细雨,润物无声,却成就一派生机盎然。它使经历了五次整顿的信托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把信托基本精神与理念的种子播洒到亿万人心田。从此,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确立,财富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它赋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它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它与2001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两规”)共同构筑了最基础的“一法两规”信托法律体系,为信托业的创新发展和稳健经营铺平道路。
从此,信托公司在法制规范下不断发掘信托制度功能优势,始终坚持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走在个性化金融产品开发设计的前沿,实现了对财富管理的私密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结构化的综合配置,在实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本运营、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PE)投资等方面都曾经或正在发挥着敢为人先的重要角色,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十年间,信托业的面貌焕然一新。行业管理资产实现了从零到2011年一季度3.3万亿的巨大跨越,已远超目前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2010年信托业固有资产总额1461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达283亿元,利润总额达158.8亿元,行业人均利润高达212万元,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信托公司逐渐成为资本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内部治理健全、创新活跃、高成长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金融机构。
三、“新两规”开创信托业转型发展新纪元
信托实践是常青而前沿的,信托法律法规是权威而与时俱进的。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取代“旧两规”,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政策意图跃然纸上,由此,以“新一法两规”为基础和核心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其后,信托业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实业清理;掀起新一轮增资扩股潮,一大批央企、中外大型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大股东;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2007至2010年分别为9400亿、1.2万亿、2万亿、3万亿;信托业在金融市场和理财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
“新两规”明确表示证券投资、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企业年金、QDII等业务对信托公司开放。四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如火如荼:证券信托投资范围从二级市场扩展到一、二级市场兼备;结构化信托产品渐成主流;信托公司开始担任投资管理人;尝试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规模迅速壮大并不断涌现创新设计;TOT(信托中的信托)、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其他创新业务也在研究、探索中闪烁智慧火花。
在“新两规”后,一系列“指引”、“办法”、“通知”等信托新政相继颁布,对银信合作、政信合作、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对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引导,对信托公司治理、、创新发展、信息披露等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2010年9月出台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其后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改变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状况,强化了信托公司的资本意识和风险意识,结束了行业粗放经营模式时代。
晚唐杜荀鹤诗云:“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正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使得信托业无论在“石险”时,还是“平流”处,都能一以贯之的保持“兢慎”的态度,不敢马虎,不敢懈怠。目前,,信托业正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由被动管理转向主动管理、由项目融资转向产业基金、由规模推动转向智力推动,一个优雅而华丽的转身指日可待。
四、信托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诚然,金无足赤。信托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移植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目前仍处于继受信托制度的初级阶段。随着中国信托实务的拓展,信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逐渐呈现,为立法者提出了一系列全新课题。
其一,《信托法》缺乏必要的法律解释。一直以来,《信托法》的很多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与其他法规间也存在一些分歧,这不但影响信托实践,而且对信托法律地位及信托诉讼形成一定障碍,同时也影响到其他信托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虽然《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登记的必要性,但关于登记的法律效力、部门、范围、程序、内容等事项的规定都还不明确,实务上很难操作,使得信托公司很难在法律诉讼中主张信托财产权。
其三,未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性质。《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中“委托”一词并未明确财产权属是否变更,这严重偏离了信托的本质特征——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
其四,信托税收相关法律不健全。依据信托原理和税法原理,信托制度应当具有独特的节税功能,然而我国对信托财产转移、管理费用收支如何收税、公益信托减免税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与公司制度也不大一样,国外立法多为之设立一套独特的税收规则,但我国目前在信托税收上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在财产权信托、遗嘱信托等领域都缺乏规范性的制度,信托公司开展该类业务存在很大局限性。
五、立鸿鹄之志,展信托伟业
在回眸十年发展成就的此时此刻,下个十年的卷轴正徐徐铺开,等待所有信托人共同续写传奇。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既需要行业自身见贤思齐和自强不息,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与日俱增,中国的经济走势、国际地位、金融环境和市场潜力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中国信托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综合优势已广泛受到国内外市场的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信托人当怀鸿鹄之志、穷千里目,立足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寻找、发掘、创造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潜在市场,构建符合信托业发展趋势的盈利模式,提升行业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推动中国金融产品走出国门,走进富士山下的资本市场,走进泰晤士河两岸的金融超市,走进华尔街上的财富殿堂,告诉世界中国的金融发展不同凡响!
六、结语
“海为龙世界,云是鹤故乡”。十年来,信托业是骄龙在其赖以生存的信托法律法规的阔海里纵情游弋、飞旋翻腾;是鸿浩遨游在蓝天碧水之间,平稳穿越经济调整和金融危机的阴霾;是令人精神振奋的乐谱,用不可阻挡发展态势向市场诠释了规范、创新、发展的和谐变奏曲。
十年间,信托人用《信托法》授予的精诚信念,已然叩开了高端理财市场的金石之门。信托以“信”而生,为“信”服务。在未来的岁月中,信托公司唯有遵循合规发展之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加快业务转型、加强金融创新、提升自主理财能力、汇聚优秀人才、深化企业文化、铸造综合实力,才能收获施展拳脚的海阔天空。漫漫征程,信托人正迈着坚实的步子,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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