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发布时间:2019-09-01 01:17:15


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房地产市场低迷,与此同时,通胀高企,银行利率实际为负利率状态,单凭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有效抵御通胀,市场上唯一能够抵抗通胀的投资品种就是信托产品,但是信托产品也存在“硬伤”,那就是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此条款一般在“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条目中展示。有的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中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在期满后存在延迟几月结束的情况。

  虽然存续期间无法申赎,但是有些合同规定了可以进行转让的条款,可查看“信托受益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按照信托本金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还有一种例外情况是提前终止,部分信托合同中有所体现,是指信托财产达到止损线或者收益锁定线则提前终止。

  但总体上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受到制约,而客户在配置资产时,绝大部分的资产客户都希望投资于有一定流动性安排的产品,以备不时之需。一般客户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产不会超过30%。面对客户的实际需求,不少信托公司也通过创新安排来突破流动性瓶颈,推出“基金化”产品。比如某信托公司推出的一款产品规定半年封闭期过后,可每月在开放日自由申购赎回。另一款产品则规定信托成立后每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可申购赎回。

  不过,红基金研究员提醒投资者,期限和收益通常是对等的。流动性增加了,那么在收益方面自然会受到影响。上述“基金化”产品预计年收益率8%,相比目前市场上一年期产品8.41%的平均收益率要低。但是与银行理财产品比较起来,则具有明显的优势。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相对应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