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向国际信托中心迈进
发布时间:2020-12-07 22:13:15
最近有一则新闻说,一家上市公司主席将一笔总额为4000多万股票,作为礼物送给了儿子。在不少家族企业中,将股票、现金、珠宝等流动资产当作礼物在家族成员之间送来送去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其实也是一种妥善避税的财产规划(estate planning),是财富管理(wealth management)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Liquid assets),如银行户头款项、定期存款等;财务资产(Financial assets),如股票、债券、单位信托、公积金存款、保险、年金等;大部分新加坡人拥有的房地产(Properties);以及个人资产(Personal properties),例如汽车、珠宝、古董甚至俱乐部会籍等等。
受益人可能变成“受害人”
在新加坡,如果你拥有60万以上的现金资产和900万以上的房地产,在草拟遗嘱的时候,就得考虑遗产税的问题,否则可能会导致遗产的受益人反而变成了“受害人”,后者会因为要支付庞大的遗产税,而导致所继承的财富大幅缩水。
如果以4000万的股票为例,根据新加坡法令,其中的1200万支付5%税率约60万;其余2800万税率10%约280万,共需支付的遗产税就是340万。
但如果它以“礼物”的方式赠送出去,五年后这笔财产就不归类于“遗产”,即使不算利息,也等于一年多赚近70万元。
如果这些个人资产散布在海外,那就更得郑重其事,因为各国所征收的遗产税不一样,可以从低至5%到高达55%,特别是可移动性资产所面临的税率更为高昂。
以8000万的净资产遗产为例,单新加坡被征收的遗产税就是644万元。
如果其中2000万属于香港的股票,所征收税额是300万元;如果其中再有1000万是美国的股票,遗产税是544万元。单三个国家地区,所要支付的遗产税总额高达1488万元。
以华人为主的新加坡,许多大型事业的开创是以家族生意开始的,随着生意和家族成员的扩大,特别是进入第二代、第三代的财富继承和生意管理阶段之时,原本三个兄弟合股的小生意,现在可能变成十多个家庭成员交叉股权的复杂局面,如果其中还牵涉挂牌公司公众股和高级管理层股票认购权,结构就更显复杂。
如果所牵涉的个人财富高达数千万,许多企业的创办人会通过设立信托(trust),并委任托管人(trustee)来管理和分配财富,托管人可以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投资,并根据客户(settlor)的各种安排来分配财富。
灵活且具多种免税功能
它的灵活性有很多好处,并具有多种免税功能,通过信托来进行的财富分配基本上不牵涉征税。例如:它可以避免富豪未成年的后代太早接手巨额财富,最终沦为花天酒地的“败家子”;由于有金融机构在掌管和负责家族财富的投资管理,即使所打下的一片“事业江山”被外人接管,但子孙后代仍可以过着丰衣足食的日子等等。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除了向客户定期收取管理费之外,所掌管的信托基金就成为银行资产管理(assets management)中的一个组成,并成为金融中心吸纳资金的重要渠道。
信托起源于1400年的英国,至今已经有600多年了。1993年以来,新加坡通过向“获准信托托管公司“(Approved Trustee Company)”提供各种免税优惠,吸引更多的本地和海外机构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目前金融管理局正在收集各方意见,准备推出新的法令架构,进一步推动新加坡作为国际信托中心(international trust location)的地位。
全球目前有31个认可的国际信托设置地,亚洲区是新加坡、香港、文莱和纳闽岛(Labuan)。近年岸外信托发展最快的,是行内人称的“STAR”和“VISTA”条例,它们分别出自于在加勒比海的英属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京岛(BVI)。
所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Liquid assets),如银行户头款项、定期存款等;财务资产(Financial assets),如股票、债券、单位信托、公积金存款、保险、年金等;大部分新加坡人拥有的房地产(Properties);以及个人资产(Personal properties),例如汽车、珠宝、古董甚至俱乐部会籍等等。
受益人可能变成“受害人”
在新加坡,如果你拥有60万以上的现金资产和900万以上的房地产,在草拟遗嘱的时候,就得考虑遗产税的问题,否则可能会导致遗产的受益人反而变成了“受害人”,后者会因为要支付庞大的遗产税,而导致所继承的财富大幅缩水。
如果以4000万的股票为例,根据新加坡法令,其中的1200万支付5%税率约60万;其余2800万税率10%约280万,共需支付的遗产税就是340万。
但如果它以“礼物”的方式赠送出去,五年后这笔财产就不归类于“遗产”,即使不算利息,也等于一年多赚近70万元。
如果这些个人资产散布在海外,那就更得郑重其事,因为各国所征收的遗产税不一样,可以从低至5%到高达55%,特别是可移动性资产所面临的税率更为高昂。
以8000万的净资产遗产为例,单新加坡被征收的遗产税就是644万元。
如果其中2000万属于香港的股票,所征收税额是300万元;如果其中再有1000万是美国的股票,遗产税是544万元。单三个国家地区,所要支付的遗产税总额高达1488万元。
以华人为主的新加坡,许多大型事业的开创是以家族生意开始的,随着生意和家族成员的扩大,特别是进入第二代、第三代的财富继承和生意管理阶段之时,原本三个兄弟合股的小生意,现在可能变成十多个家庭成员交叉股权的复杂局面,如果其中还牵涉挂牌公司公众股和高级管理层股票认购权,结构就更显复杂。
如果所牵涉的个人财富高达数千万,许多企业的创办人会通过设立信托(trust),并委任托管人(trustee)来管理和分配财富,托管人可以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投资,并根据客户(settlor)的各种安排来分配财富。
灵活且具多种免税功能
它的灵活性有很多好处,并具有多种免税功能,通过信托来进行的财富分配基本上不牵涉征税。例如:它可以避免富豪未成年的后代太早接手巨额财富,最终沦为花天酒地的“败家子”;由于有金融机构在掌管和负责家族财富的投资管理,即使所打下的一片“事业江山”被外人接管,但子孙后代仍可以过着丰衣足食的日子等等。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除了向客户定期收取管理费之外,所掌管的信托基金就成为银行资产管理(assets management)中的一个组成,并成为金融中心吸纳资金的重要渠道。
信托起源于1400年的英国,至今已经有600多年了。1993年以来,新加坡通过向“获准信托托管公司“(Approved Trustee Company)”提供各种免税优惠,吸引更多的本地和海外机构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目前金融管理局正在收集各方意见,准备推出新的法令架构,进一步推动新加坡作为国际信托中心(international trust location)的地位。
全球目前有31个认可的国际信托设置地,亚洲区是新加坡、香港、文莱和纳闽岛(Labuan)。近年岸外信托发展最快的,是行内人称的“STAR”和“VISTA”条例,它们分别出自于在加勒比海的英属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京岛(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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